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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外汇局 发布时间:2017-04-25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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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外汇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现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

  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手段,是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有关要求,推动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决定共同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渠道不断丰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www.crcrfsp.com,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为应收账款融资参与方提供便捷的注册、信息上传、确认与反馈等服务,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稳步增长。参与应收账款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和小微企业等用户数量快速增加。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参与确认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供应链核心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应收账款融资长效机制。

  (三)企业商业信用环境进一步优化,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不断拓宽,手段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牵头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小微企业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加大对平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宣传推广力度,加强对应付账款较多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意识,以增强供应链粘度,扩大应收账款融资知晓度。动员更多的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平台用户,打通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的“入口”,在线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完善平台对接供应链核心企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方便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平台上及时确认账款。

  (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地方政府要督促政府采购部门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三)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经信)、商务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社会氛围。逐步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重点将本地区应付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纳入名单管理。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融资业务,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小微企业。

  (四)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

  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要积极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商业保理公司要专注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人民银行要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的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的风险。人民银行逐步向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开放征信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和系统保障。

  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指导,结合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资金成本。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加强平台服务功能建设,准确、及时推送上线企业相关信息,提高使用便捷性,确保上传信息仅在参与机构之间定向传送,保护上线企业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定期监测。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联系地方财政、商务、国资、银监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发挥部门合力推动当地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监测,动态跟踪辖区内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展情况。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把握工作进度,加强宣传推广,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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