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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发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9-10-08 0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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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规范条件管理相关废止文件公告

9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5号)等6个行业规范条件管理相关文件予以废止。

本次废止文件具体包括:《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5号);《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0号);《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315号);《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4号);《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7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本次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共36项,包括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条件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等。

本次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共25项,包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二手房估价报告,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等。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

公告明确,“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经办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不断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意见》提出,以全国一体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以标准规范为保障,采用窗口服务、网上服务、移动服务、电话服务、自助服务等多种方式,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及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卡通用”,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

201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逐步统一服务形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印章等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具备信息查询、转移接续、自助认证等功能,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地区信息平台对接。

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职能,规范经办机构名称,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应接尽接、网上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平台核心的组织架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协同管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

2022年底前,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基本做到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持续优化,实现全程网上运行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

公告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通知》附件2——《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说明》指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相比,本通知附件1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主要变动如下:

一是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二是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从强化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支撑体系和加强监督管理4个方面明确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主要举措。

各方责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

管理体制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

支撑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强建材质量管理,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严格监管执法,加强社会监督,强化督促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通知》明确,以发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所需的专用产品和服务为重点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可申报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已成为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的,经过创建,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国家安全产业示范园区。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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