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图读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穗府〔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结合我市实际,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穗府〔2018〕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下调至3-1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率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按照省的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3.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按照省的规定,将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5.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6.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7.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先进制造业项目予以统筹保障,积极支持我市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用地指标奖励。划设我市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工业产业区块作为我市产业保护范围,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和广场、租赁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位于产业保护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调整的,应以产业区块为平衡单位,在空间布局更优化、产业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相应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8.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9.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10.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最高为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具体年限由相关区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企业意愿及发展计划等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11.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绩效评估,原租赁企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12.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13.继续执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从1.5%降为0.8%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14.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降低单位费率,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在2020年前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从8%逐步降到6.5%左右。(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区政府)
15.执行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八档差别基准费率政策,并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实施阶段性下调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6.落实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降低用户市场准入门槛,组织用电企业积极参加电力市场交易,支持高新技术等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17.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落实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的要求,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落实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降低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在全市开展规范清理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使降低电价政策红利落实到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18.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同等待遇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9.按照省的要求,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20.在部分市属国有全资的高速公路路段(包括广河、广明、增从、新化快速等),实施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21.按照省的规定,停止申报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22.按照省的要求,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研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3.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24.对科技型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补贴;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新三板协议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5.对于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按照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26.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广东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27.提供便利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28.进一步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区建设区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新设立和新增资的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区财政新增出资额40%的比例配资,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29.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提高产业层次和科研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各区政府)
30.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加大涉企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获取企业信用信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管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31.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开办企业审批时限压减至4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办结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32.全面推广应用“粤省事”办事平台,持续优化和完善电子证照库,实现政府部门各类审批信息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政府)
33.落实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职能。根据省有关许可证简化审批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耐火材料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压力锅)的发证和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实行“审查许可”审批模式,延续申请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34.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与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初步设计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每年公布年度可提供、已进行区域环评并明确工业类型的用地目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35.对已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材料外,可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程序办理。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根据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36.依托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推动我市中介服务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37.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38.落实省的政策,推动涉企工业数据的归集和共享,及时跟踪监测制造业发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39.及时修订我市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40.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的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具体由各区政府认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41.允许条件成熟产业园区内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进一步完善园区产业链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42.在符合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政策、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城市更新用地发展新型产业(包括M0产业用地M0产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计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43.我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在竣工验收后,经确认容积率超过2.0的,由我市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返还其使用的用地指标,返还的用地指标分配给对应的区。(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44.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45.积极争取成为省支持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试点城市,加快完善用地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手续齐全的用地,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优化网上预约、现场取号双轨制服务,最长登记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46.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非营利性院校的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47.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市、区科技、产业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对汽车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军民融合等方向的制造业予以重点培育支持。对上述制造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48.对接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实施市重大科技专项,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简化项目管理流程,加强统筹协调,全力突破“卡脖子”技术瓶颈,掌握一批前沿核心技术,全面提升技术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49.到2020年5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50.在2020年前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绿色化技术改造给予重点支持,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可享受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51.大力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引导我市企业认证“广东优质”品牌。(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52.开展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试点,推动新工艺新技术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53.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引导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优质产品集中。(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54.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引导并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网络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运用工业互联网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应用降低生产与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55.建立重大制造业项目协调机制,重大项目由市、区领导挂钩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林业园林局,各区政府)
56.积极向省争取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57.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要在重大产业项目论证阶段提早介入,同步开展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
58.重大制造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管、研发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实行分类激励措施,加大对重大制造业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
59.统筹协调市属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优化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各牵头单位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结合省的政策,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分工宣传贯彻落实省、市政策,并将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督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