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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2567N/2020-0062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0-09-15
名称: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穗工信规字〔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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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2  浏览次数:-

穗工信规字〔2020〕6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电力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5日


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消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安全隐患,明确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植物隐患的日常处置

  第二条 日常处置适用范围:

  (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3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二)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植物之间的距离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但已进入1米警示区,需要定期砍伐或修剪的。

  第三条 日常处置流程:

  (一)供电部门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林业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报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需进行隐患处置的树木、林木清单,明确当年度需砍伐修剪或移植改种树木、林木的范围、数量以及所处区域。

  (二)供电部门就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树木隐患情况书面通知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同时抄送属地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砍伐或修剪申请。

  (三)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受理批复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提出的砍伐或修剪申请。

  (四)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后,30日内对超高树木自行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在完成砍伐修剪后,应及时知会属地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及供电部门。

  (五)当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树木砍伐或修剪时,供电部门应督促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加快实施砍伐或修剪,树木、林木权属单位、个人仍拒不砍伐或修剪时,供电部门应提请属地镇(街)政府协助处置。30日内仍无法处理的,应提请属地区政府协助处置。

第三章 植物隐患的抢险处置

  第四条 抢险处置适用范围:

  (一)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二)因树木、林木等植物权属单位、个人不配合处理等原因导致树木、林木与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最小垂直距离规定的。

  第五条 抢险处置流程:

  (一)供电部门应对植物隐患进行现场核实,根据《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隐患等级判断,填报《架空电力线路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确认表》并报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应急管理、林业园林、交通公路、铁路行政管理等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确定属于植物隐患抢险处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植物隐患抢险处置公告。

  (三)供电部门根据处置公告开展砍伐修剪作业,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公安等有关单位应提供支持。

  (四)供电部门完成抢险排除后,应在30日内将砍伐情况报告属地区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应督促树木、林木权属单位在5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五)对于重大事件,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林业园林、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得到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相关部门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仍在保护区内抢种、违规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供电部门可提请属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供电部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责令强制砍伐。

  第七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植物隐患处置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供电部门开展架空电力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的;

  (二)实施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运行安全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铁路运营单位等企业、单位管理的架空电力线路的植物隐患处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中的名词解释:

  (一)架空电力线路,是指用绝缘子和杆塔将导线架设于地面上的电力线路。

  (二)警示区,是指植物高度接近与架空电力线路间的最小垂直距离的一段区域,在该范围内,如植物继续生长,将会进入最小垂直距离,危及电网安全。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市工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工信〔2016〕1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