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营经济是广州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广州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广州95%的市场主体,80%以上的新增就业,40%以上的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由民营经济贡献,民营经济在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重要、贡献突出。但近些年来广州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发生变化,出现了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不足、转型升级步伐缓慢、权益保障不到位等困难和问题,亟须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大部署,通过“五级代表联动,千家民企调研”活动,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调研,准确把握不同规模、不同行业民营经济主体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着力通过立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把广州建设成为民营经济友好型城市。
2、问:《条例》制定过程中如何吸纳民意,凝聚共识,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
答: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让市民群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全过程参与立法。一是开展了广州人大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民营企业调研。组织全国、省、市、区、镇五级人大代表2548人次组成12个调研组,对全市11个区的1658家民营企业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意见建议。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围绕用地保障、融资支持、权益保护等企业、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设计调查问卷进行专项调研。三是通过“码上立法”方式人人参与。秉持“人人都是立法参与者,处处都是立法联系点”理念,广泛发动代表、群众手机扫码参与立法,提出意见建议。四是科学论证充分吸纳民意。通过各种途径共收到各方面意见20000多条,梳理形成8类2000多个问题,逐条研究吸纳。如有企业提出用地用房供需信息不对称,《条例》规定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并提供对接服务。如有代表提出企业最关注的是创新产品如何推向市场,《条例》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首台(套)、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
3、问:针对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缺少系统有力的综合分析和统计监测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直以来,广州市对民营经济发展没有系统全面的综合分析和统计监测分析,不利于支持发展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定期综合分析并向人大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综合分析一次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优化调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二是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条例》规定,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机制,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分析工作。 4、问: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用地难”,《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用地难”问题,《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二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资源,支持建设高标准、专用型厂房,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三是增加灵活土地供给方式。《条例》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供应土地;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 5、问:围绕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有哪些刚性规定? 答:针对民营经济融资困难,《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引导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评价结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二是落实提升贷款占比。《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三是设定融资风险补偿。《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普惠贷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四是降低融资担保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面向民营经济组织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降低担保费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者取消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 6、问: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引进和用工需求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人才要素保障方面,《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完善用工供需对接平台。《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用工需求信息等。二是人才引进保障。《条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人才职称评审和培育机制。《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人才职称评审标准,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推动高校、职业院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 7、问:在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出台“专精特新”企业扶持政策。《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具体办法,按照规定给予“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支持等。二是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应用场景建设,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三是自主创新给予奖励或者资助。《条例》规定,获批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创新平台;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或者与各类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等9类情形,给予奖励或者资助。 8、问:在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方面,《条例》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制定过程中高度关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建立及时受理和处理问题渠道。《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受理并限期答复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二是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三是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款项,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方式、条件等。四是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经营管理者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9、问:为保障《条例》刚性,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措施,《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条例》设专章细化规定法律责任。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条例》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或者针对性条件,对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条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以及其他损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明确造谣、恶意发布负面信息的违法责任。《条例》规定,编造、传播有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的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强制参加活动的违法责任。《条例》规定,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等以及类似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