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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意见的公告的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汽车产业处 时间:2024-02-29 字体: [大] [中] [小]

  2024年2月7日至2月28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门户网站对《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收到6条反馈,针对此问题作出说明。

网友留言采纳情况

 

  明确允许L4及以上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活动

  建议在本次立法中,明确广州市支持开展车内无驾驶人/安全员的商业化活动。具备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在获得远程载客资质后,开展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活动,加快高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模式验证,给广州自动驾驶企业和行业以信心,同时为未来高级别自动驾驶真正实现合规运营提供有利经验,也让市民能在此过程中,逐步体验和接纳自动驾驶,为未来真正实现城市级规模化道路混行奠定基础。

 

  我局支持未来在广州市探索开展车内无驾驶人的商业化示范运营。我局将会研究结合立法工作持高度自动驾驶及以上级别的智能网联汽车,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后,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关于全域开放及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区域开放模式和范围

  城市全域开放目前是大势所趋,也是各城市未来路网开放的最终形态,更是自动驾驶车辆规模化落地的重要保障,建议立法中支持广州全市全域开放(含高快速路),完善跨区商业化运营政策和管理机制。目前企业仅能在所在辖区内申请自动驾驶商业运营资质,限制了行业的规模化发展,不利于打通自动驾驶网约车真实场景,建议本次立法可以明确允许企业开展跨区运营,让自动驾驶车辆配合路网开放节奏,实现真正的全域商业化运营。

  在商业化运营区域开放模式方面,建议通过政府限时负面清单与企业报备形式相结合的方式:一是政府定期公布或调整限时禁用路段;二是企业根据政府限时负面清单,在申报商业化资质时,并附上运营区域范围和路网图。如有运营道路调整,可额外报备。

  在商业化运营区域范围方面,建议优先打通核心区域,如优先全域开放黄埔区和花都区等先行试验区,对应连片打通天河、番禺、南沙、海珠等城区道路,优先满足自动驾驶车辆在主要区域和道路实现连片运营,最终实现全城全域开放,避免跨区测试运营受衔接路段限制,扩大测试和运营范围,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实现城市级规模化落地。

  

  目前,我市南沙、花都、黄埔等区已开展混行试点示范运营工作。我局支持进一步加大开放测试道路力度,研究推动优化测试道路(包括高快速路)开放流程,使开放道路连线成网,实现道路和片区互通。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立法工作探索推动先行示范区(南沙区、花都区、黄埔区)全域开放,探索其他区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逐步开放。


  

  允许开放绿色通道,优化资质申请流程和时间,提升企业规模化投放车辆的效率

  目前广州在资质申请流程上十分繁琐,道路测试分级分类导致企业资质申请时间和成本较高。建议在本次立法中提出,允许异地互认、对具备广州测试经验的企业开放资质申请绿色通道。具体来说:一是对已在广州开展过测试示范(如3年以上)的企业,设立绿色通道,可降低企业车辆准入时的里程积累、流程环节等门槛;二是支持异地互认,包括互认异地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以及互认异地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应用资质互认。如“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简化流程和项目,在本市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

  


  2020年1月,我市出台《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国内首个认可其他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许可的城市。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立法工作支持优化企业道路测试审核工作,简化流程,推动道路测试异地互认。

  

  逐步减少远程驾驶员与车辆的配比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迭代加快,自动驾驶无人化不仅朝着车内无人发展,未来也将朝着远程少人发展。目前广州明确最多可以按1:3进行远程控制,即1位远程安全员最多可同时监管3台自动驾驶车辆。在《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明确提到,在达到一定里程要求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后,允许“1名远程驾驶人监控多台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率先在全国推行远程驾驶人“1:N”。希望广州立法进一步开放明确逐步减少远程驾驶员,从目前的1:3进化到“1:N”,甚至“Y:N”,给予自动驾驶更多的发展可能性,激发企业不断发展的动力,相信这也将作为广州立法领先全国的重要创新点。

 

  目前自动驾驶技术还在迭代进步,相关企业技术发展存在差异,为保障远程测试特别是远程载客测试活动时的人车安全,同时根据《交办运〔2023〕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建议暂不调整1:3远程安全员控制要求。

  

  充分授权下辖行政区率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创新实践

  参考深圳经验,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条款明确规定支持行政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商业化试点等创新试点,据此深圳坪山区、宝安区、南山区分别出台了支持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试点政策,并已实施(或计划实施)全域开放。建议本次立法条款明确鼓励下辖各行政区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综合条件,率先开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创新举措,先行先试,避免不同行政区间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创新发展程度和进程产生明显差距和短板。建议本次法条明确规定授权各行政区开展包括但不限于车内无安全员的商业化运营、全域开放、流程简化、政府补贴等创新事项范畴,权力下放,为各行政区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促进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我市稳定推进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的建设,支持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布局道路测试先行区和混行试点区。目前南沙区以《南沙条例》为契机在一般道路实现了全域开放,同时开展了无人化创新突破。下一步,我局将结合立法工作,鼓励混行试点先行示范区(南沙区、花都区、黄埔区)探索全域无人化示范运营。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建议参考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建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事故责任:“非自动驾驶状态下,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自动驾驶状态下,使用主体先行承担,可以依法追偿”。关于事故处置“自动驾驶状态下,财产损失或轻微人伤,走简易程序;重大伤亡,交管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我市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运营期间风险应对,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置了“基础保障金”和“调节保障金”基金保障体系,建立了事故先行赔付机制。下一步,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将参考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