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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

信息来源:装备工业处 时间:2020-05-21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相关问题的批复》(粤工信财审函〔2020〕422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省级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负压救护车及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由其一方申报,不允许联合申报。

  (二)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地原则上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于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方式进行生产的,可在省内其他地市生产制造。

  (三)申报企业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仅限于承担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或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组调度任务的企业。

  2.备用调度企业。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一组关于对口罩机、压条机企业产销情况实施双备案的通知》(粤物资保障〔2020〕13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3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征集口罩机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285号)要求,自愿服从调度且签订“服从调度承诺书”,及时、如实上报装备产品产销情况、已纳入双备案台账或在征集企业清单时已向我局报送产销台账,具备防疫装备生产能力且在征集企业清单的截止日期3月20日前已实现产品交付。

  (四)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于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将合格可使用的产品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五)装备产品销售对象。

  1.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由国家和省调拨任务确定的销售对象除外。

  2.申报企业必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装备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3.销售对象必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至省外的产品须为国家和省调度的产品,销售出国的产品不予奖励。

  (六)申报单位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疫情发生以来至申报时未发生过价格违法等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情况。

  二、支持方式

  (一)支持方式为奖励。

  (二)装备产品的奖励范围分为以下三档:

  1.由国家和省调度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2.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非国家和省调度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3.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三)奖励标准。

  1.关于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的奖励标准。

  (1)对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见附件10)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2.关于关键零部件的奖励标准。

  仅对国家和省下达的调度任务进行奖励,其中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奖励基准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核定奖励额度。

  4.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单个备用调度企业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注意事项

  (一)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及推荐意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须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因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责任自负。

  (三)在项目评审进入现场核查环节后,申报企业应协调或引领审核人员完成对销售对象的实地核查工作。如实地核查工作因销售对象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将取消相应申报产品的立项资格。

  (四)如存在关联交易,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五)申报企业和销售对象的注册地址与生产或使用地址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网上申报须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技术支持电话和用户操作手册见申报系统首页http://shenbao.gzii.gov.cn)。

  (二)申报企业申报流程。

  1.注册。申报系统于5月22日15:00开放申报,申报企业单位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并申请企业实名认证,完善本单位信息,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后填报项目内容。已注册申报系统的企业可登录原有账号,无需重复注册。

  2.网上填报。待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企业实名认证后,企业管理员可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给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申报企业须在5月30日17:00前完成申报材料的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3.纸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区初审通过后,申报企业可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三份,并于6月3日前盖章报送至各区业务主管部门。

  (三)区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1. 5月22日至6月3日期间,区业务主管部门可进行对企业实名认证,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以及完成纸质材料收集工作。若区业务主管部门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的项目材料,须在6月3日前完成企业修改提交、区审核、企业打印报送等全部工作。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须在6月5日前将推荐函和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并随文报送带水印的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材料。同时将行文推荐的项目在申报系统中完成推荐,并将书面推荐文件扫描上传。

  附件:1.推荐意见汇总表

     2.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3.封面格式

     4.项目申报承诺书

     5.项目申请表

     6.申报产品清单

     7.购销双方真实性承诺函

     8.核心关键零部件的购置加工清单

     9.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0.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21日

  (联系人:杨文坛、廖菲,联系电话:83123841、83123843)


  点击下载附件:附件1-1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