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4年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3〕3 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步征集、评审、入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1、省、市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穗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并纳税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2、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
3、支持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3月31日(含)期间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申请的时间不超过前备案证明确的完工日期。
4、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
5、对应办理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不予支持。
6、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7、重点支持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
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方式进行支持,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三、申报要求
1、已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获得过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不纳入此次申报;已获得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
3、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申报2024年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按照《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见附件2)的要求准备完工评价申请材料,并将完工评价材料与申报材料同步提交所在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线上提交:由于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步征集、评审、入库,项目申报单位需在省、市两个系统提交,分别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电话:020-88696500)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gxj.gz.gov.cn/,技术支持电话:020-83757015,技术支持QQ:1428954896)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两个系统申报材料的内容需保持一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因系统原因,材料在截止日前可撤回修改,一经审核,无法再改。
3、纸件提交:项目申报单位在市系统上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完工评价申请材料(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5月4日18:00前盖章报送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区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区主管部门登录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gxj.gz.gov.cn/)进行网上初审。
(1)市申报系统从4月14日开放至5月5日,区主管部门即可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于5月4日18:00前完成企业纸质材料收集工作。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须在5月5日18:00前将盖章的推荐文件、带水印的纸质申报材料、完工评价申请材料直接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合作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推荐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的分批推荐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符合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附件:
1.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申报支持方式
2.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
3.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申请材料要求
10.2024年省市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行业大类表(含联系方式)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4日
(联系人:邹海燕,电话:8312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