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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汽车产业处 时间:2024-11-19 字体: [大] [中] [小]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运营中心、各相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第二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第二版)


  广州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代章)

  2024年11月11日


在不同混行环境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工作方案(第二版)

  为提高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构建与我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体系,依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关于推动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以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架构

  在市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区(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架构下,设立推进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由协助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混行试点区所在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专项工作组日常事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市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

  1.审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先行试点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总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项目管理规范、运营范围选定、运营主体审核以及监管机制建设等。

  2.组建具备全球视野、跨专业领域的智能网联专家咨询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试点工作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以及混行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咨询指导。

  3.组织开展不同混行阶段的评估和成果验收,批复试点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混行试点工作。

  4.制定《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工作指引》,并组建事故车辆技术评估专家库。

  5.总结在不同混行阶段下的政策管理体系修订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6.协调混行试点推进过程中的其他工作事项。

  市专项工作组可指定第三方机构承担上述示范运营的具体组织及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二、范围及场景

  (一)应用示范运营范围

  应用示范运营区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条件。

  2.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开放的示范运营区域。

  运营范围超出开放区域范围的特色产业园区、特定运营线路、特殊运营场景,由项目属地区政府或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市专项工作组审定。

  (二)应用示范运营场景

  1.载人场景

  载人应用示范运营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等客运活动。

  2.载物场景

  载物应用示范运营项目是指以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为载体,在路面开展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除外)和其他专项作业示范活动,载物车辆有小型货车、牵引车和重型货车。

  3.其他场景

  根据技术发展情况,由市专项工作组审核并陆续开放如城市智能环卫、快递、货运、外卖等应用场景。

  三、准入条件

  (一)主体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主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主体须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采取联合体方式申报的,牵头单位须具备前述条件。

  2.在国内外测试时间不少于24个月且测试里程不少于100万公里;在广州市已划定的测试区内三级测试路段合计完成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10万公里测试,且未发生主动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态。具备整车生产制造资质和研发能力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3.运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拟开展示范运营行业的行业准入要求,取得相关行业经营许可或已经在广州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申请开展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示范运营的,需获得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申请其他示范运营的,由市专项工作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

  4.按要求缴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遵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行业协会有关从业规定。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6.配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保障团队,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配备网络和数据安全专家团队,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相应技术措施建立全面立体的安全防护体系。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车辆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

  (1)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准入条件豁免并在准入有效期及实施区域内的;

  (2)经智能网联化改装且被纳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

  (3)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准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且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的;

  (4)经市专项工作组组织专家组评审,综合评估安全状况达标的。

  2.安装车辆行驶数据记录设备、车载视频设备、车辆位置设备和车联网设备等车载设备,全程连续记录和存储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视频等数据,并将相关数据接入且存储在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监控平台。

  3.车辆内设设备具备电子围栏、安全行车识别、与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车辆通信等功能。

  4.购买不少于500万元/台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不少于5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5.车辆所使用的地图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图审核并取得审图号。

  (三)安全员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配备安全员,安全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符合拟从事应用示范运营行业的相关资质要求。

  2.具有3年以上传统机动车驾驶经验和10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

  3.通过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员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四、事故和违法处理要求

  应用示范运营区域须建立以下管理机制:

  (一)迅速报告机制。事故发生后,运营主体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固定现场证据并报警(报警需说明时间、地点、是否有伤亡或车损、是否是无人驾驶车辆等信息),于事发后15分钟内向市承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示范运营具体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报告。第三方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监控平台锁定车辆信息,固定现场证据,于1小时内向运营主体注册地区政府和市专项工作组口头汇报,于3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事故技术评估机制。辖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道路交通事故。市专项工作组依据《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工作指引》,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并出具事故分析的技术意见,作为辖区政府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调查与企业主体间责任划分的技术依据。

  (三)先行赔付机制。运营车辆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对符合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障基金可予以援助。

  五、退出机制

  运营主体构成下列情形的,辖区政府应采取约谈、暂停运营资格、终止运营资格、回收运营号牌等措施。

  (一)因出现新的情况和变化,导致运营主体、运营车辆、安全员已不满足应用示范运营准入具体文件要求的。

  (二)未按要求补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保障基金的。

  (三)严重违反应用示范运营有关规定,如存在运营车型与认定车型的备案参数不符、持续的超区运行、超时运行、信息报送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未按时提交阶段性运营情况报告、泄漏数据或隐私问题的;以及运营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失控等严重异常情况的。

  (四)发生致人死亡、承担同责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的。

  六、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市专项工作组日常事务统筹职责,协调推进混行试点工作;组织起草《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安全技术要求》《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事故车辆技术评估工作指引》等文件;牵头总结混行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做法逐步上升到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广州市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混行政策法规体系。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在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资格审查工作,以及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安全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道路运输及公共交通行业应用示范运营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或市专项工作组批准试行的其他区域开展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监管工作。

  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过程中传统媒体的舆情调处及应对。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过程中网络媒体的舆情调处及应对,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产品、服务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配合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先行先试相关政策的完善,配合推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编制及组织实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地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分工配合混行试点区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自动驾驶环卫车辆设备作业规范或指引,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企业参与智能环卫行业运营,积极支持自动驾驶环卫场景应用先试先行。

  市邮政管理局:牵头制定自动驾驶快递车辆设备作业规范或指引,鼓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企业参与智能快递行业运营,积极支持自动驾驶快递场景应用先试先行。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混行试点区政府做好涉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应用示范运营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混行试点区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混行试点总体方案,根据辖区混行管理实际,制定并优化智能网联(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各项政策;负责示范运营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附则

  本方案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