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工〔2014〕5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和《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 年)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通过我市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予以支持。
中央、省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 号)规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按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拟定每年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绩效。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委、建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城管委、公安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做好推广应用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推广应用资金,审核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方向,按规定和程序将推广应用资金纳入预算报经审议后及时核拨资金,并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项目审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 推广应用的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3〕551 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财政(含省、市补贴)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与中央 2013 年补贴标准 1:1 的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乘用车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包含中小客车竞价收入中安排的 1 万元)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
公交车、专用车扣除中央、省的补贴后,未高出常规公交车、专用车的价格部分,市财政不再予以补贴。
第十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价格是指新能源汽车中标价格。
第十一条 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原则上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对于经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必须要保证至少 5 年的正常连续使用,如果在不到 5 年内因拆除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金额。
第四章 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推广应用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 8 月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按照财政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审核。
第十四条 每年9月底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推广应用计划开展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复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结合推广任务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推广应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报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后的调整推广应用计划抄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资金安排的新能源汽车应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生产企业注册在广州市的,购置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但在广州市有注册经销企业的,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并在广州市注册的经销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且在广州市无注册的经销企业,购置补贴拨付给车辆购置单位。
购置补贴拨付至个人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需提供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有关证明材料、车辆中标通知书(不需招投标的除外)、车辆购销合同(协议)、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公示、购车发票以及车辆行驶证等原始凭证(提供备查)和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制作购置车辆明细表和汇总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推广应用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对符合资金拨付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建设采取事后补助,由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2.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3.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市建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报市发改委汇总审核后,市财政局按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规则(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审核工作规则由市经贸委牵头制定)、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情况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核拨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和绩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广应用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实、完整、规范反映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项目监督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推广应用资金进行结算。结算后有余额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将结余的推广应用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资金结算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市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将财政资金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推广应用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推广应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得的推广应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推广应用资金,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消其再次申请推广应用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享受本办法补贴的时间为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有效期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印发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工〔2012〕236 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