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许可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第13项 3.【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 号)第71项 4.【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下放事项清单”第18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许可2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2012]169号)“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名称: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下放实施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 3.【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90号令)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1.【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正)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第11项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 号)第6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4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省府令248号)第1项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1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5 |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第10项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 号)第5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6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五十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省府令248号)第3项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3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8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3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9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4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5项:“省级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6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7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8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9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0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1项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二)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三)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销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十九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销售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第5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至七十三条、七十五至七十九条规定的无线电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盗窃电能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穗府2015年第121号令)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实施窃电的,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2项:“省级事项名称: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3项:“省级事项名称: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4项:“省级事项名称: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5项:“省级事项名称: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6项:“省级事项名称: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7项:“省级事项名称: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8项:“省级事项名称: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19项:“省级事项名称: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0项:“省级事项名称: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1项:“省级事项名称: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2项:“省级事项名称: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3项:“省级事项名称: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70号)“委托事项清单”第24项:“省级事项名称: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第五十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违反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3年)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由县级以上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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