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注意!这4类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处罚!
广州市司法局获悉,广州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处罚主要涉及妨害执行公务行为、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指出,当前广州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是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8日,广州通报一起案例。番禺一男子,因瞒报曾到荔湾白鹤洞街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后被确诊,其瞒报行为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接、次密接者,该男子目前已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