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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指南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0-09-26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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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方式
评审条件指引
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人及有关单位需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ssgz.gov.cn进入),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扫描上传“证书、证明材料”,其他材料暂不要求上传。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纸质报送材料时间: 8月22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纸质材料报送材料地址: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经贸委窗口(乘地铁3号、5号线可到达,B1出口)
  评审费用: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每人收取答辩费140元。
  (联系人:张晓霞、申永红;联系电话:38920460、83123873)
  
  评审条件指引
  一、2011年申报经济、机电专业高级职称资格执行文件
  1、《关于做好2011年机电和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函》(穗经贸函〔2011〕771号)
  2、《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
  5、《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6、《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7、《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8、《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9、《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10、《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11、《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7号)
  二、受理范围
  机电:凡从事机械、电气(器)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与应用、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产品质量保证监督认证、标准化及科技信息等工作的我市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文件依据: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
  经济:凡我市从事工交、基建、商业、餐旅、物资、供销、经贸、金融、计划和劳动工资管理、经济研究等经济专业工作的在岗专业人员。
  文件依据: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
  三、评前审核:下列情况先到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小北路北秀大厦1楼市人社局评价中心,电话:83551200):
  1、申报两个资格的评审
  2、转系列评审
  3、破格评审
  4、委托评审
  四、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严重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渎职罪,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不得申报。
  文件依据: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
  五、资历条件
  执行文件:《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六、申报材料时效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时效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七、职称外语条件
  执行文件:《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一)考试合格等级和有效期
  经济专业:申报人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B级以上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且不受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的专业)。
  机电专业:申报人取得1997年以来全国职称外语A级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且不受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二)免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2、1960年(含)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4、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5、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6、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A级或高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8、获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均为前3名)。
  9、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10、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11、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倾斜范围(下列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1、1961年至1965年(含)出生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执行文件:《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一)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花都、增城)。
  2、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3、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免考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可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
  3、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4、转系列评审,通过了规定数量的计算机模块考试的人员;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人员。
  6、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8、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9、通过确认方式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所确认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九、继续教育条件
  需网上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协会网上审核,无需提供书面材料。
  (一)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参加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更新、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继续教育分为公共必修课目和专业必须课目。
  以上继续教育条件均需由个人向主管单位在网上申报,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教育协会在网上审核后方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论文、著作条件
  执行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一)机电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期刊(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
  3、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4、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的获奖论文2篇。
  (二)经济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经济著作1部,以及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4、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十一、业绩成果、专业技术能力水平
  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由专家组评审。
  十二、市外来穗人员申报
  执行文件:《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一)持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如属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需提供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程序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籍不在我市,申报人需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程序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如组织调动的人员,需提供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籍不在我市,需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用。

 十三、两个资格的申报
  执行文件:《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四、离退休人员申报
  执行文件:(粤人发〔2004〕223号)
  1、离退休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2、提交申报人与聘用单位有效的、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聘任(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3、年龄在70周岁以下。
  十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
  执行文件:(粤人发〔2004〕223号)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2、上述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具体数量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说明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的材料(外文材料应提供中文译文)。
  3、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4、国外取得的学历需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任职证明由我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出具。
  十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申报
  执行文件:《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9号)
  1、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盖章后,直接报送所在区(县级市)人事部门,或通过人事档案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报送。也可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直接报市专业技术评价中心审核后报送。
  2、从2010年起,广州市物流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的民营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申报材料并经法人单位审核后,需通过协会复审后报送。
  
  申报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评审表一)1式1份(粘贴在材料袋封面上),左上角必须填写主管单位的名称。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表二)1式1份,(装订),封面左上角填写主管单位的名称。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性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所在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部门登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审核申报人信息后,在系统相应意见栏中录入单位评价意见,在申报人提交的纸质表格上加具相同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得改变表的结构)。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评审表三)1式2份(A3纸单面印制)。单位评价意见必须与评审表二中意见一致,并加盖公章(请将A3表、评审表四的评审信息录入表和评审表七的相片页材料装入一个大信封内,信封上填写申报人姓名、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专业)。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评审表四)1式1份。
5、《证书、证明材料》(评审表五)1式1份
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②现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③任职资历证明或聘书复印件1份;
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如属免考或降低分数者应注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合格证》(2005年开始为成绩通知书)原件,如属免考或降低分数者应注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⑥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申报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各1份。
⑦申报人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⑧申报两个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成果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6、《业绩、成果材料》(评审表六)1式1份,制作目录,并按目录装订。
①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成果、业绩证明材料、鉴定证书、奖励证书、业绩证书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
②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的原件(本人为第一作者)及论文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和正文(申报人所写部分)的复印件,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工作单位加具核实意见);
③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报告1式1份(约3000字),工作单位加具核实意见。
7、《贴资格证相片页》(评审表七)1式1份(粘贴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评审表九)1式1份。
10、单位统一报送的需提交《申报人基本情况一览表》1式1份(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审”专栏“表格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11、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详细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公示函及领证、清退材料通知。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申报人按规定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2、申报人在录入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注释,严格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写各项信息。
3、评审材料要装在不易破损的硬纸档案袋内,档案袋正面左上角须填写主管单位名称,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4、所有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核实,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5、“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专业技术工作的考核,要与聘书的聘任年限相符。若考核年限超过5年的只填写近5年的考核结果,聘用期满的当年只填写聘用期满考核,不需填写该年度考核。
6、“单位公章”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除有特殊规定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外,其他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是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并非部门领导(要求亲笔签名)。
7、凡提交的“学历证明”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毕业证明书、修业证书、专业证书等为无效学历证明(1988年至1990年期间,经省高教局批准,统一计划、统一考试招生的教学班,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结业证书比照降低一个国民教育序列等级对待。
8、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