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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12 字体: [大] [中] [小]

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绩效,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地方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备案号28792-2010)和《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建设、维护及服务的工程项目。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特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本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安排,以及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项目概算审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广州市 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以及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订本领域信息化规划,并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规划制订应当遵循“需求主导、明确目标,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流程优化、便民利民,安全保障、防范风险、节约投资”的原则。
  第七条  规划应当包括信息化顶层设计,确定量化的技术和业务评价指标,明确各个子系统之间的业务流程和数据流程,及其与电子政务公共平台之间的关系,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管理和服务流程无缝对接和业务协同,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和服务,并与全市网上办事平台对接。
  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其项目的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测评、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八条  规划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考虑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并考虑整体的运维服务需要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其专项规划经信息化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各单位信息化规划及项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未列入信息化发展规划或项目专项规划的项目需求,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需求申报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下一年度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项目计划申报表和在建、续建项目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依据(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会议纪要、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及相关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数量控制在4个以内,其他申报单位的项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原则上不支持以单一应用系统建设为目标的项目申报;
  (二)以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
  (三)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四)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建设项目不得多于1个;
  (五)各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个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其中应用软件维护量不得超过原应用软件总投资的10%,且单个应用系统维护量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的申报表,提出立项意见。经审核同意立项的,向申报单位发出项目建设任务函,并列入下一年度全市信息化项目需求计划。
  第四章  方案编制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方案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软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以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年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应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信息安全需求,并列明开发工作量。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以及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项目方案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的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全市年度信息化项目需求计划的;
  (二)纸质方案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不一致的;
  (三)逾期报送的。
  第五章  方案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项目方案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其他项目方案应当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一)投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
  (二)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系统软、硬件货物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建设任务函的时间要求,向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方案(一式六份)和《项目建设方案申报表》。
  各单位同时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收到项目方案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方案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投资概算表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规范。
  (二)申报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子项目概算表的结构和内容是否清晰、合理和明确,方案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是否一致。
  (三)初步审核方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四)是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未通过初审的项目方案,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方案通过初审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报送时间的先后,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于当年9月发函各项目单位,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逾3年未招标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经费为自筹的,项目方案应包括资金落实情况证明,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六章  计划制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方案审核情况、在建续建项目情况等,于当年9月制定下一年度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滚动计划,并与市财政预算衔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根据项目方案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上报市财政部门项目库,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通过人大审议后,市财政部门将当年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反馈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预算安排完善下一年度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滚动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未安排预算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建设滚动计划,并相应核减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
  第三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滚动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因政策性或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再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通过审核后,增补进年度项目建设滚动计划,并相应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数。
  第七章  方案存档
  第三十一条  审核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并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并按时间要求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方案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未按要求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的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市财政部门和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启动其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章  需求变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需求。
  第三十五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如下:
  (一)子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或5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子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10%或5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项目方案评审时间。
  (三)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方案存档后,各单位根据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单位应向市集中采购机构提交项目审核意见以供查核,并就招标需求与在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方案的一致性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逾期未完成的,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调研各单位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维护类等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依据信息化主管部门立项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以下简称《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审核意见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子项目的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际实施情况确定年度项目验收需求,并通过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验收需求。
  第四十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的项目验收需求,汇总后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验收计划。
  列入年度验收计划的,向申报单位发出项目验收任务函。
  未列入年度验收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当年验收。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任务函的要求,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验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同时通过系统生成打印《项目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不符合验收任务函要求的,不予安排验收。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照《验收规范》组织测评。
  投资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运维类项目毋需进行测评。
  第四十六条  投资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项目通过测评后,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验收计划组织专家评审。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十七条  投资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项目未通过专家评审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审。
  第四十八条  投资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项目通过验收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市财政局。项目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工程尾款支付手续。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材料,并将专家验收意见和用户意见书面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复函并抄送市财政局,项目单位以该复函及其它有关材料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工程尾款支付手续。
  第四十九条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验收后应当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投资额大于或等于300万元的,项目验收测评费和专家评审费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支付。
  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项目测评费约占投资额的2%,项目测评费及专家评审费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第五十二条  项目因整改需重新组织测评和专家评审的,所需全部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支付。
  第五十三条  专项资金信息化项目的测评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列入市科信局部门预算。
  第五十四条  项目启动后,未按方案计划完工验收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第十一章 项目监督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监理,项目监理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资质。
  第五十六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以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八条  项目单位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为低或差的,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单位立项申报数和投资额。
  第五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