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穗经贸函〔2010〕881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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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根据《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0〕30号)的规定,现就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规范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
(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
(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还须检查技术中心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
二、验收资料
(一)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计划下达文件;
(三)项目责任书;
(四)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研制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六)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进行法定检测);
(七)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两份或以上);
(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市区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九)其他相关证实材料(如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
(十)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汇总表(一)、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汇总表(二);
(十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三、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任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整理一套验收资料报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任务期结束30日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提出意见报市经贸委复核。
(二)验收材料审核
项目验收材料内容审查未获通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
项目验收材料内容审查获通过的:
1.对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上项目(含100万元)和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验收资料文件报送市经贸委。
2.对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组织
1.A类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各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验收。
2.B类项目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授权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证书和验收文件资料报市经贸委备案。
3.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并成立验收专家组,最后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1)验收专家组要求:人数5-7人,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有1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市经贸委、财政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的参会人员,不进入专家组。
(2)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通过验收:完成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①未达到项目责任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②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③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
④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未通过验收的,应按专家建议和项目计划下达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仍未通过的,若无特别合理的原因,按相关程序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中止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
四、验收证书的核准及备案
A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市经贸委核准并盖章后,分送市经贸委、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归档。
B类项目验收通过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证书和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验收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加具意见并盖公章。报送市经贸委备案后,验收证书及验收材料分送市经贸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归档。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