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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发改资环〔2011〕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的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1年5月26日

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我市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集中资金、统一管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设立广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工作推进、促进节能产业发展的资金。节能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增加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分设工商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及其它领域节能四个分项,按确定的资金额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和新能源技术、产品、工艺的研发、应用、推广和示范试点项目;

(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耗改造项目;

(三)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和节能服务重大项目;

(四)低碳发展、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及奖励;

(五)节能计量、检测、统计、监测、监察、管理、评估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节能课题研究及标准制定、宣传教育、学习培训、信息交流服务等;

(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的表彰奖励;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九)节能监察;

(十)为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十一)绿色建筑重大项目奖励;

(十二)其他节能项目及政府重点扶持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碳、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申请单位是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机构法人;

(三)申请项目对加快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四)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按节能量奖励的项目除外),应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或有关规定程序,并具备开工建设或组织实施条件;申请项目开工建设或组织实施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在当年启动,并在两年内建设完成。

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交委等部门按确定的资金额度拟订相关行业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统一平衡后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相关行业节能分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管,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发布节能项目申报通知,同时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十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进度计划、内容和方案、预算书、实施效果、申请资金的理由和依据等(属于事后奖励的除外);

(二)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税务注册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获其他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四)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项目可行性报告(含节能评估报告),项目预算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其它不适宜安排资金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并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现场核查,综合考虑区域、重点扶持等因素,拟订相关行业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计划编制和下达

第十三条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汇总。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行业资金使用计划需求,结合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目标,汇总编制下一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征求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七章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安排文件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的,除责令退回截留或挪用的节能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申请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总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节能分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