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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药品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14〕13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3 字体: [大] [中] [小]

市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药品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储备药品及时、有效地应急动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广州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药品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2日

(联系人:市经贸委伍文普,电话:83123852;市财政局陈远,电话:38923312)

广州市药品储备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药品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储备药品及时、有效地应急动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等规定,结合药品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储备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储备药品日常储备管理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药品储备资金管理遵照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应急保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储备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监督储备费用的使用和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年度预算、办理储备费用拨付、组织实施储备费用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费用补贴范围

第五条药品储备资金补贴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储备药品的日常管理储备费用;

(二)市政府或市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储备药品的日常管理储备费用。

第六条药品储备费用采取按计划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补贴,其补贴范围和计算标准是:

(一)银行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仓储管理费用(含人工、仓租、水电、运输、设备维护等等),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财政部门据实核定,其中人员工资按不高于全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三)药品储备处置补贴,药品储备发生亏损(含过期),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补贴;

(四)其它须核定的补贴事项。

第三章费用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当年第二季度承储企业按第六条规定标准向市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提出下年度储备费用年度预算申请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并经市经贸委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列入下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下年第一季度承储企业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储备费用决算报表,并提出年度储备费用结算及当年储备费用预拨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审核后结算上年度储备费用并按计划预拨当年储备费用。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付储备费用。

第九条药品储备失效报废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列入年度清算范围。

第四章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杜绝浪费,保证储备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要按季度向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上报药品储备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按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的要求建立储备药品费用资金绩效评价的自评制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向市经贸委报送储备药品费用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情况,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承储企业绩效自评情况开展储备药品年度绩效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费用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年度市药品储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报告储备费用执行情况。检查、评审所需费用按规定申报编入市经贸委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追究责任机制。承储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补贴,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