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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的通知(穗经贸函〔2010〕685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4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印发广州市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穗经贸〔2010〕6号)、《印发广州市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经贸函〔2010〕253号)要求,我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相关程序已作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条件

对于已经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绩效(至少实施一个节能中/高费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应及时申请验收。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程序

(一)提交清洁生产验收申报材料。

(二)现场验收会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组织。其中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中属于区、县级市监管的企业,可委托所在地区、县级市经贸和环保部门主持现场验收会。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将验收计划报市经贸部门备案,申请委托验收。日常巡查企业的工作由市经贸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三)现场验收会的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开展,从专家库中遴选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4名专家组成,包括清洁生产、能源、环保等领域的专家及相关的行业专家。

(四)自愿性清洁生产现场验收会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清洁生产企业换证

参照省有关规定,“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经批准重新核发“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登陆“广州清洁生产网”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至市清洁生产中心:

(一)《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换证申请表》。

(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市经贸委会同市科信局、环保局以及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递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四、鼓励措施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评分80分以上的企业,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授予“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授予“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获“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按省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一式10份)至市清洁生产中心,材料齐全后,由市清洁生产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二)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卓有成效的区、县级市政府,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市相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区、县级市政府也应参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对管辖区域内获得我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卓有成效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加快推动清洁生产工作。

五、其余未调整的事项仍按《关于加强广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组织工作的通知》(穗节约领办〔2009〕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