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 长者助手 繁体版 简体版 市民网页
当前位置: 长者易用专区 > 政策原文

印发广州市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穗经贸〔201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6-04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广州亚运为契机,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进一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

一、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实现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重要抓手,强调从源头去预防和控制浪费(污染)的产生。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工序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原辅材料、能源和资源使用不合理的部位以及效率低的瓶颈环节,然后有的放矢提出对策,制定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的目的。

目前我市规模以上的企业覆盖了众多产业领域,是我市的能源消费大户或污染物排放大户。因此,推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是我市新一轮解放思想、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有力抓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市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城市建设,以及办好绿色亚运等国际活动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筹办绿色亚运为契机,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目标,建立符合广州实际的清洁生产工作模式,全面推进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体的原则。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要求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自觉履行清洁生产义务,积极参与清洁生产活动,按照经营者负责的原则,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将清洁生产措施落实到日常的经营管理制度中,切实杜绝资源和能源浪费现象,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的岗位责任制,逐步建立清洁发展和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2.政府引导的原则。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促使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经贸部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充分发挥市清洁生产中心、行业协会、技术依托单位、专家、辅导培训员等的作用,共同推进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

3.技术进步的原则。将清洁生产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资源能源消耗结构相结合,依靠企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大力开发、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显著提高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水平。

4.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清洁生产活动要从实际出发,着眼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持续提高,抓好相关措施落实,不走过场,力求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注入强大的动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对现有产业体系进行绿色化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为举办绿色亚运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发展低碳经济打好基础。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全面启动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企业名单见附表),开展规模以上企业全员培训,实施改造工程,创建一批清洁生产和低碳制造示范企业,力争实现我市“十一五”期间累计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累计下降10%的目标,促进我市成功举办绿色亚运活动。

2.2012年,千家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其中50%以上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保障我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低碳城市等工作顺利实施。

3.2015年,千家企业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带动商贸、交通、建筑等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为实现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保障,使产业逐步转型、能耗显著减少、竞争力显著提高、效益显著增长。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岗位责任制

各规模以上企业要增强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由企业主要领导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成员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人员、财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等,开展宣传教育,并制定审核计划。做到企业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全员参与、目标可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确保各类清洁生产方案得到有效落实。

(二)动员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启动清洁生产工作

召开全市清洁生产工作动员大会,表彰清洁生产企业,落实启动措施,对千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宣传和初步培训,签署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和企业工作承诺书,全面督促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在市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分级负责,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推进辖区内清洁生产工作力度。(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包括签订承诺书、网上登记、前期发动和信息上报四个部分。

1.签订承诺书

各有关企业按照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下达的计划,分批在2012年前与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签订启动清洁生产工作承诺书,积极参与“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

2.网上登记

企业登陆广州清洁生产网(www.gzcpc.org)注册填报《广州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登记表》等有关资料,作为启动清洁生产工作的依据。

3.前期发动

企业根据承诺书要求,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协助组织清洁生产辅导员在企业内部开展全员清洁生产培训和动员,强化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的认知和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保障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息上报

在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在每月30日前及时更新数据信息,向市、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上报有关清洁生产情况。

(三)强化工作指导

制定《广州市千家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对全市的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制度、程序和激励、惩处政策作出规定,有效引导各企业和单位推行清洁生产行动,并对有关实施项目进行扶持。(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支持鼓励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开展“一帮一”活动。(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各行业协会)

(四)加强清洁生产知识宣传培训

以《工作指引》为依据,编制辅导讲义和培训教材,规范培训内容,组织培育一批清洁生产辅导员。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按属地原则核查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上报名单,并组织规模以上企业的管理层参加清洁生产知识培训,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千家规模以上企业的领导和主管清洁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至2012年,完成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清洁生产推广培训工作。(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协助单位:市清洁生产进中心)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指引,通过统一组织和初选方案两个阶段工作开展清洁生产知识系统培训。

1.统一组织

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发挥技术依托单位、行业协会和辅导员的专业作用及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带头示范作用,分批次在2010年和2011年前组织有资质的辅导员对企业全体员工开展清洁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发动员工提出清洁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初选方案

企业在辅导员的协助下,通过系统培训提出节能、降耗、减排和增效的初步方案,以效益促行动,增强企业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信心。

(五)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企业应派有关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帮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包括按审核程序开展审核工

1.按审核程序开展审核工作

各企业在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并基本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前期工作以后,在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或企业内部有资质人员的协助下,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2.制定并实施方案

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调研评估,监测资源消耗及废物的产生情况,全面查找企业仍然存在浪费的问题、环节,发动企业员工分析原因并制定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循环利用等清洁生产方案。通过对产品结构进行调整,淘汰落后技术设备,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实施技术改造

1.寻找替代原料(能源)

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该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清洁能源

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替代高污染能源,降低污染排放强度,营造清洁环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3.工艺设备更新改造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4.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七)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1.申请验收

对于已经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鼓励符合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要求的企业积极申请验收,于2015年前按照分级管理下达的计划要求,纳入市级监管的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纳入区(县级市)级监管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验收

申请验收企业在广州清洁生产网填报《验收申请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市级监管的企业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会;纳入区(县级市)级监管的企业,各区(县级市)经贸和环保部门组织现场验收会。现场验收会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清洁生产中心协助开展。

3.验收结果评定

验收专家组按照省市有关验收办法,根据审核报告和现场情况,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定、打分,并形成专家组现场验收意见。验收评分60分以上的企业,授予“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分80分以上的企业,授予“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的称号。我市每年分批次推荐企业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分60分以下的企业,经整改后,可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惩处退出机制

对于已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若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标等情况,根据《关于加强广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组织工作的通知》(穗节约领办〔2009〕1号)的规定,须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恢复“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对于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按照《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规定执行。

(八)持续实施清洁生产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后,应制定并实施持续清洁生产方案。获得“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有效期2年届满前30日向市经贸委提出换证申请,由企业自行编写并提交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批准重新核发“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牌匾。

(九)培育一批服务机构

加强对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的扶持、培育和管理,制定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考核管理制度,按季度定期评定技术依托单位、辅导员的工作绩效,促使服务机构更好地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清洁生产中心)

(十)建立清洁生产网络服务平台

完善广州清洁生产网,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化工作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引导千家企业按照审核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进行清洁生产项目申报和信息录入,宣传清洁生产理念、政策法规、奖励措施,介绍清洁生产工作程序和方法,宣传先进典型,收集各区、县级市清洁生产开展情况,定期公布各类企业、各区域清洁生产工作信息。建立清洁生产技术专家库和项目库。(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十一)创建“低碳制造”示范企业

借助千家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行动,扩大穗港清洁生产合作领域,引入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广州市低碳制造企业认定方案,争取在2010年底前创建一批“低碳制造”认定企业和示范工业园区,通过清洁生产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牵头单位: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经贸及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市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千家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组织部署、协调推进,市、区(县级市)联动。各部门、各区(县级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节能减排任务要求、地区行业特点,按轻重缓急,制定推进清洁生产行动的工作方案和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筛选和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加大对清洁生产的扶持力度

1.扶持清洁生产项目

加大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宣传培训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中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给予资金扶持,抓好“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废水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排放量”等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标数据。各区、县级市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和惩处机制,积极推动本区域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

结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建立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创新)项目库,加强和金融部门的对接,做好项目融资工作。(牵头部门:市经贸委,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企业,分批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环保监督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弄虚作假,不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如实报告或不及时报告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企业,视实际情况予以批评、通报;对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清洁生产或达不到清洁生产审核目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依法查处违反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定,鼓励投资项目实施清洁生产;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四)建立清洁生产绿色通道

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构建清洁生产企业的绿色报建审批通道和绿色采购通道。对获得省(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称号或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受理其报送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时,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优先将其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列入各级、各部门的“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序列。(牵头部门: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

结合节能活动周,大力宣传我市千家企业清洁生产行动,并创新宣传模式,在企业和社区公开评选10个低碳节能方案,邀请国家有关部门举办“低碳制造”论坛,表彰“低碳制造”企业,推进清洁生产与低碳经济协同发展。(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

(六)总结、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结果,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表彰和奖励的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清洁生产的典型经验,在清洁生产网站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把开展企业清洁生产行动和创建节水型企业工作结合起来,共同促进企业的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市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七)建立督办制度

1.落实目标责任。根据行动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工作指导、敦促和稽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行政督办制度。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办方案并牵头组织督办工作,加强对市直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清洁生产工作的行政督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推进清洁生产工作任务细化量化,分解落实,切实保证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3.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联络人,每季度将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送市经贸委汇总,市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报告。(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协助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