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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产业园区与生产服务业处 时间:2024-05-22 字体: [大] [中] [小]

穗工信函〔2024〕121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工业用地定义与使用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第二条 工业产业区块管理。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刚性约束,不随意改变工业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功能。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按照“底线规模不减少,空间布局更优化,成片连片、集聚发展”原则,按需推动工业产业区块动态调整优化。对未纳入工业产业区块的优质工业企业,应优先将企业所在地块纳入区块内。对需要搬迁的优质工业企业,各区应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落实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第三条 鼓励土地弹性供应。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方式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承租人在按规定缴齐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有批准权限的市、区政府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的,出让条件中一并明确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租赁期满的绩效评估指标。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方可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土地必须在租赁期间达到产业监管协议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绩效标准后方可转为出让。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的,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第四条 推动区域评估。各区应按需组织对工业产业区块开展区域评估,并鼓励对其他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查、雷电灾害评估等事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水务局、科技局)

  第五条 推动标准地供应。全市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2025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标准地”控制指标及其区域修正系数基础上,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等规划要求,综合考虑不同行业投入产出差异,细化行业分类,提出拟供应地块的指标具体标准。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各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等多种供应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各区政府)

  第六条 加快推动“带项目”“带方案”供地。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带项目”出让。各区政府召集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论证,细化项目具体条件,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履约监管要求、产业监管协议等,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供应方案,实行“带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供应。推动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对于产业论证及规划条件、建设要求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前对方案进行模拟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确认无误后,项目用地进行公开出让,竞得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现“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

  第七条 探索混合产业用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用地所在片区规划,在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公益性设施用地等相关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各区可供应以工业为主的“工业+科研”“工业+公用设施”“工业+商服”等混合产业用地(不包括商品住宅),其中普通工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混合产业用地应纳入产业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八条 盘活低效用地。鼓励清理腾挪、强化整合,采取“工改工”“三旧”改造、统一收储后出让、引导企业以协议转让或者股权转让、支持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利用效率、支持解决存量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等多种方式盘活工业用地,建设承载大项目、大产业、大集群的工业集聚区。建立工业用地“增存挂钩”机制,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向集中连片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成效显著的区倾斜。结合价值分析,统筹考虑地块上文物、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政府)

  第九条 加强产业用地监管。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承担工业用地监管职责,对产业准入、转售、转租、产出指标、改变用途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产业项目履约协议应明确投达产指标、履约责任等要求,履行情况依法依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关于支持工业厂房建设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建设符合《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广州市产业导向和政策要求以及所在区关于税收、经济贡献和成长性等方面标准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各区应制定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实施细则,明确土地出让时产业用房分割登记、转让的比例上限和不得再次转让的年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落实工业建筑单倍计容层高基准值等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第二条 支持只租不售产业保障房建设。支持各区将工业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具有产业保障房建设职能的机构,建设只租不售、用于工业发展的厂房,作为吸引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入驻的产业保障房,或者用作因为征地拆迁等搬迁需要安排的产业临迁安置房、周转房。

  各区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并配建产业保障房的,土地竞得方在按要求建设完成并无偿移交产业保障房后,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全部分割转让。

  产业保障房建设主体应与相关管理主体签订项目履约协议书,履约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产业保障房租金应遵循“保本原则”,其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品质的产业用房租赁价格,并严格控制租金价格年度涨幅。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支持可租可售工业厂房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可租可售的工业厂房作为产业保障房。支持各区落实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政策,加强工业厂房供给,保障中小微企业置业落户发展需求。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细化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的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可采取弹性租期产权分割。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分割转移登记:

  (一)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直接进行转让;

  (二)属于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租赁半年后即可进行转让。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四条 鼓励专用型厂房建设。鼓励分行业建设专用型厂房,可通过特殊工艺流程论证优化容积率计算标准,引导产业合理有序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区结合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制定针对特定制造业行业专用型厂房的建设规模、经济数据、厂房技术等指标,建设一批专用型厂房项目。各区可结合入驻项目的综合贡献,给予厂房分割转让实施梯度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五条 加强厂房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数字化、绿色化原则,加强工业厂房配套设施建设,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供气管网、安全、消防、海绵城市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远离城镇的项目结合实际需求完善生活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供电局) 


  关于加快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聚焦先进制造业“一园区一特色”,针对我市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稳链需要,遴选培育若干主体明确、定位清晰、特色鲜明、产业集聚、竞争力强的市区共建特色标杆工业园。

  特色标杆工业园培育项目应四至范围清晰、集中成片连片,总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规划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55%,现状为空地的规划工业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0%。

  市区联动制定特色标杆工业园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意义、产业方向、发展目标、实施主体、规划布局、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招商计划、政策配套等必要内容,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第二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对经认定的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市财政按照“谁投资,支持谁”的原则,支持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公共设备、服务设施、中试测试等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区联动培育特色标杆工业园,在达到相应产业发展目标后,按照市区联动制定的特色标杆工业园方案的政策配套内容,市、区两级财政可分别对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公共设备、服务设施、中试测试等平台建设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给予每个特色标杆工业园的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第三条 支持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对于证载用途为工业、现规划已调整为其他用途、用地单位申请仍按照普通工业用地建设的,经各区评估论证后适宜保留普通工业用地性质的,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历史审批文件等,批量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聚焦现状及规划均为工业、100亩以上成片连片的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低效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库,对于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成效提升显著且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市财政按照工业厂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

  第四条 支持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建设。对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运营企业,在试点项目内围绕主导产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20%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财政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探索跨区产业联动共享机制。鼓励形成“中心城区研发孵化+外围城区生产制造”跨区布局合作模式。对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制造环节分区布局的,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对生产制造环节承接区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各区政府)

  第六条 拓宽园区建设融资渠道。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探索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产业园区开展REITs试点。聚焦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持续梳理符合条件的存量资产项目并纳入广州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项目储备库,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试点项目发行上市。按《广州市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措施》(穗发改〔2021〕89号)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按其净回收资金规模的0.5%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按其实缴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落户所在区给予配套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第条 本政策各类资金支持措施,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中的各项扶持措施,按照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已享受本市价值创新园区、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资金支持的,本政策措施不再予以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