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市场函〔2011〕1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将文件传达到各中标企业,要求各中标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存在问题。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送市经贸委(商贸服务业处)。
二、为确保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和省财政厅、原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请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在审核办理销售网点备案的同时将确认备案后的名单送当地财政部门(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31日前备案的,请于6月1日前集中送当地财政部门。6月份后,凡有新备案的网点名单请即时送达当地区财政部门),以便财政及时核拨补贴到有关销售网点。市经贸委、财政局不再另发文通知。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市经贸委联系人:郭景雁,联系电话:83123963,传真:83123948,邮箱:jmwsmfwyc@gz.gov.cn;市财政局联系人:黄萃,联系电话:38923307)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市场函〔2011〕1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家电以旧换新作为一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以来取得了“政府得民心、人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经济得发展”的良好效果,为我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程度的违规操作行为日益突显,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商务部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情况的检查,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中标企业,要求各企业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扩大宣传力度,把好各项审核关,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如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以旧换新中标企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做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四、接到通知后,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各中标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电子版)于5月23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陈远树、郑泽雄,联系电话:020-83135810,传真:020-83133274,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函[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家电以旧换新作为一项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的政策措施,自2010年6月在全国逐步推广实施以来,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但实践中部分省市不同程度存在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加盖公章),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监控。
(九)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建立关联审核机制,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的去向,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自4月15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地要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家电以旧换新这项利国利民的政策顺利实施。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