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工信委于2015年10月印发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国家、省财政部门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市工信委根据国家、省财政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对《办法》进行了全面认真评估和补充完善,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基金的风险控制,我们在起草、审核过程中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现将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方式和过程
(一)2016年2月25日,我委收到广州基金《关于修订完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广州基金〔2016〕14号),反映其在开展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工作中遇到社会募集问题。
(二)2016年7月,我委与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召集多家投资管理机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进行了多次座谈,并多次到各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投资企业的意见,反复研究,形成《办法》修订初稿。
(三)2016年8月,分别两次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广州基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收集到的15条修改意见,已全部采纳。
(四)2016年9月14日-9月24日,在广州工业和信息化信息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五)2016年9月26日,《办法》修订稿通过了委内法规处审查;9月28日,市工信委委务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办法》修订稿。
(六)2016年10月19日,将《办法》(修订送审稿)送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审查无意见。。
(七)2014年10月20日,市法制办在市政府及本办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1、广州基金
建议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对于由市属国有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牵头设立的产业链并购重组子基金可适当放宽投资范围,但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投资余额比例不应低于60%,且对非广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投资必须达到第一大股东”,修改为“子基金原则上应全部投资于注册地在广州市的企业,对于上市公司或注册地在广州市的国有大型企业牵头设立的子基金可适当放宽投资范围,但投资于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金额比例不应低于60%”。
处理情况:已采纳
2、市发改委
关于主体结构:鉴于《管理办法》包含了广州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两部分内容:(1)建议《管理办法》标题作相应修改,明确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和基金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使之与办法主体内容对应;(2)建议《管理办法》中设置不同章节,分别阐述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的管理规定,从公司治理和资金管理的不同角度,分别建立广州市工业转型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的方向领域、管理运作、风险控制、绩效考核等制度。
处理情况:已采纳
3、市发改委
关于投资管理模式:《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规定“财政资金注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通过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鉴此,《管理办法》中有关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由市财政注资广州基金设立广州市工业转型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并由其单独直接管理子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与上述委托管理的要求不符,建议请市财政局提出政策指导和修改意见。
处理情况:已采纳
4、市发改委
关于风险控制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穗工信函[2016]750号)中明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并设置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的条款。经核,目前《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公司单独管理或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三种不同投资管理模式,并且不同投资管理模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而第十九条关于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选择退出子基金的条款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仅针对公司征集和专家评选模式设置的退出条款并无实质不同,建议根据不同子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对该条内容予以细化。
处理情况:已采纳
5、市财政局
建议你委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意见》(穗财工〔2016〕260号)所提意见,下一步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总结连同对《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
(二)你委应采取措施,确保提高投资注册地在广州市企业的比例;
(三)指导和监督母基金公司确保投资注册地为非广州市的企业、项目质量,以及是否确有利于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如经你委审核,项目质量不高或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支持效果不明显,应停止或采取措施减少再投资注册地为非广州市的企业、项目。
理由:根据附件3,上述第(一)点意见你委已要求广州基金提供有关情况,下一步应跟进并按程序报批;第(二)(三)点为放宽基金投资注册地为非广州市的前提条件,但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未体现相关内容。为确保投资基金对我市工业转型升级支持效果,建议做好上述工作。
处理情况:已采纳
6、市财政局
对于第二条“……,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建议修改为“……,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向……”。并增加“广州基金、母基金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应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
理由: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的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已采纳
7、市财政局
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市工信委负责……、投资金额和本办法实施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处理情况:已采纳
8、市财政局
关于第五条,建议将“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广州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向广州基金增资5亿元”修改为“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市工信委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市工信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并删除“3年后,……,2018年底前”。
理由: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的相关规定。
处理情况:已采纳
9、市财政局
关于第八条,1、建议将“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指导母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修改为“市工信委指导母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理由: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我局不宜参与涉及决策机制等基金管理方面事项;2、建议将“母基金公司每年在资金到位后,根据项目操作实际情况,在5个月内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修改为“母基金公司每年根据项目操作实际情况,及时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确定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理由:提高效率,母基金公司应在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及时确定子基金委托管理机构,避免出现长达5个月资金闲置等情况。
处理情况:已采纳
10、市财政局
建议第十一条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应增加一款“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理由: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第十二条规定。
处理情况:已采纳
11、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的条件中,“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与《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第十五条规定受托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是否冲突、是否存在审计风险,建议你委慎重考虑。
处理情况:已采纳
12、市财政局
关于第十六条中“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母基金公司应当报经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建议删除“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相关内容。理由:根据第八条,母基金公司对子基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实施市场化运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我局不宜参与子基金退出批准等基金管理事项。
处理情况:已采纳
13、市财政局
关于第十八条,1、建议删除第十八条中“子基金存续期间,母基金公司出资部分在已经收回全部本金的前提下,可将该出资对应的净收益不超过50%的部分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理由:第十八条退出方式和转让价格的规定,子基金退出时已对社会投资人作收益让渡(分红的50%,或按国债收益水平确定转让价格不收取分红),不应规定在子基金存续期间再给予收益让渡;2、子基金退出时对社会投资人作收益让渡,应仅限于符合“公益性较强领域”的子基金(或项目),且需满足“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建议据此修改完善有关条件。理由: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第十三条“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公益性较强的领域,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等让利措施”。
处理情况:已采纳
14、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删除“会同市财政局”的表述。理由: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我局不宜参与该事项。
处理情况:已采纳
15、市财政局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应将该基金运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的相关规定,报送你委并抄送我局。
处理情况:已采纳
16、市金融局
无意见
17、市国资委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