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电力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4-13 09:15
查看反馈
为加强我市电网规划与建设,规范供用电行为,持续提升用电营商环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近年来我市供用电发展形势,起草了《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4月13日至4月27日。
联系方式: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管理处。
1、邮箱:gxjdlglc@gz.gov.cn;
2、电话:83510020,传真:83510060;
3、通讯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901室,邮编:510032。
附件:1.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3日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4-28 15:48:00
序号 | 网民留言 | 回复情况 |
1 | 建议配电房可分为公用配电房及专用配电房,明确本条只针对公用配电房进行条件约束。而专用配电房在满足消防、洪涝灾害预防)等要求前提下可在地下室建设。理由:配电房范围过于广泛,本身专变用户配电房(非住宅类的商业、大工业新能源等)基础条件较好,同时在建设前也都会经过供电局调查评估。 | 部分采纳意见。修改后条文:第十一条【变电站建设及典型设计】新建变电站、配电房不得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模式。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设模式的,应当综合考虑天气、地形及用电负荷变化等因素,进行安全评估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和技术规范,设置防水排涝等保护设施。 |
2 | 建议在不满足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条件的区域,在保证合法性同时,采用其他方式替代(如国内其他地市案例,由供电部门出具不满足装计量电表的说明函后,继续按业主原有电价执行)。理由:现阶段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区域不满足增加独立计量装置空间条件,与此同时新能源行业用电报装也需要简化流程手续,希望可以从实际出发保证本条例的落地性。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目的是约束转供电方的加价收取电费行为。主题内容如下:在既有用户用电区域内通过转供电方式接电的,接电申请人、既有用户与供(配)电企业应当签署转供电合同,由供(配)电企业安装独立计量装置结算并收取电费。既有用户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用电服务费用。 |
3 | 建议明确城中村房东、二房东违反电价政策,加收多收电费的政府执法部门。现实中广州市城中村普遍加收多收电费的问题。 | 第三十七条【电费收缴】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收取电费。 第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
4 | 民法典944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因与业主产生物业纠纷,停业主家的电,建议明确该项违法行为的查处执法部门。 | 第四十四条【物业因欠缴物业费停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用电产生物业服务纠纷的,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违法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
5 | 建议加大供电局工作人员违法侵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 《条例》规定了供(配)电企业不依法履职的行政处罚。 |
6 | 政府应该加大对加收电费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 第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
7 | 期待条例正式出台,规范电力行业更好地服务人民 | 感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