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中心项目评审现场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现拟遴选第三方机构提供评审用车运输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场核查评审用车运输服务项目
2025年3月19日-3月25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证明》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车辆租用资质。
广州以外单位须按当地规定执行,因我中心单位所在地为广州市,其它地区响应供应商中标后要根据广州市相关规定在项目服务开始前1个月办理完成手续,具备服务我中心的资格(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被列入“信用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失信惩戒主体名单。
为全承包方式,即响应报价包含租赁车辆的车辆租赁费、保险费、车辆年审、检修维修费、保养费、税金、营运费、管理费以及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停车费、路桥费、燃油费、保洁费、驾驶员的劳务费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我中心负责驾驶员工作用餐,不提供驾驶员餐补。
(1)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车辆符合国家交通管理规定及安全环保等要求。经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审检及格,并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证照齐全有效。(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投入本项目的车辆必须为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车辆,车型齐全(含6-9座小微型客车、10-25座中型客车),各具有一定数量,能随时保障我中心需求。
(3)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内设施齐全,性能良好,座位表皮无损坏和涂鸦,可正常使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车辆车况良好,车龄5年以内,行驶里程不超10万公里。(提供车辆最后一次维修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承诺函)
(5)项目承担单位需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座乘险、乘客座乘险等。其中:6-9座小微型客车第三者责任险200万或以上、司机座乘险50万元或以上/座、乘客座乘险30万元或以上/座;10-25座中型客车第三者责任险(200万或以上)、司机座乘险(80万元或以上/座)、乘客座乘险(50万元或以上/座)。(提供车辆购买保险合同)
有以下情况的车辆不能作为本项目用车:
(1)已到报废年限、非法改装,非法营运,无牌证、假牌证、套牌、伪造证件的车辆;
(2)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
(1)具有和所驾车辆相符的车辆驾驶执照和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年龄50岁以下且无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需具备五年及以上驾驶经验(以取得驾驶证时间为起算点),且无未消除的交通违法和交通肇事记录,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一般交通事故但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配备驾驶员情况:执B牌照的驾驶员提供8人或以上,执C牌照的驾驶员提供6人或以上。
提供上述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响应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有以下情况的,不能作为驾驶员:
(1)近两年发生过负主要责任或以上一般事故的驾驶员;
(2)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
(3)任一记分周期累计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
(4)酗酒、身体欠佳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驾驶员。
(1)遇特殊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尽量满足我中心临时改变的时间及增加用车次数的需求。
(2)按我中心需求优化安排驾驶员,驾驶员要注重个人的仪容仪表,要熟悉广州市内城乡道路情况。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积极主动。
(3)驾驶员能保证提供安全、准时、高效的服务。出发前检查车辆运转情况及车上必备的救援物品;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危险性超车,不进行危险活动(包括饮食、打电话、聊天等);不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4)驾驶员提供服务期间与我中心发生冲突,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我中心意见进行整改,我中心提出更换驾驶员和车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立即更换。
(5)项目承担单位没有依时完成规定任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经我中心三次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无改进,我中心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项目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6)由项目承担单位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的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与我中心无关。
(7)项目承担单位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如发生劳资纠纷,由项目承担单位解决,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我中心签订租赁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9)租用车辆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交通事故、机件故障等),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警、报险或叫救护车等)并在20分钟内通报我中心。接报后市内1小时、省内5小时内派人员赴现场负责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及安排车辆接送随车人员。如造成乘客损伤,项目承担单位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如交通部门判定项目承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我中心有权向项目承担单位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10)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以上的(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定标准),导致我中心人员和财产损失,我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责任。
1.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围绕加强车辆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制订服务保障方案。方案应详细、合理、有针对性,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业务流程、应急服务方案、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
2.制度保障。体现加强安全管理,实施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措施和服务承诺等。
采购预算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2万元。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服务期内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最高限额(即22万元)后合同自动终止。服务期内累计支付金额未达到合同最高限额的,服务期满日合同自动终止。
车辆租赁费用包括基础租赁费和超里程费用。
(一)小微型客车(6-9座)(不含驾驶员劳务费):半天基础租赁费不超过400元/半天/辆,全天基础租赁费不超过600元/天/辆(100公里);行程100公里以上部分,超里程费用3元/公里。
(二)中型客车(10-25座)(含驾驶员劳务费):半天基础租赁费不超过600元/半天/辆,全天基础租赁费不超过900元/天/辆(100公里);行程100公里以上部分,超里程费用4元/公里。
(三)用车标准:用车时长5小时以内(含)计算半天;超出5小时按1天计算。在此基础上,价低者择优。
(四)小微型客车(6-9座)驾驶员劳务费:不超过200元/单次(含来回)。
(五)报价方式:响应供应商对所有类型车辆须以统一的折扣率形式对本项目进行报价,且所报的折扣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报价范围:0<折扣率≤100%,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注:单一车辆一天结算价,结算价=(半天/全天用车基础价+超公里费用(若有)+6-9座小微型客车驾驶员劳务费(若有))*成交折扣率
根据当月实际租赁情况及有效发票在下月月初据实结算。因财政等原因导致支付延迟的,支付时间顺延,并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验收方式:服务期结束后,由我中心进行合同整体验收。
违约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本公告和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如违反本公告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我中心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并承担合同最高限额20%的违约金。造成我中心其他损失的,我中心有权追究项目承担单位损失赔偿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参照本条约定,在拟签订的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复印件。
(七)驾驶员身份证、车辆驾驶证、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公司停车场场地证明,如场地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九)能证明本单位实力或能胜任本项工作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过往开展同类项目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十)详细响应方案。
(十一)报价表(见附件2)。
(十二)相关承诺函。
以上书面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将材料密封加盖骑缝章,一式5份,附电子版),封面请注明“现场核查评审用车运输服务项目”于2025年3月25日18:00前交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资金与项目管理部(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府前大厦405室,邮政编码:510032),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83757003,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我中心将组成内部评审工作组择优遴选本项目最终承担单位,与其协商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内容参照本公告拟定,具体解释权归本中心。
附件:
2.报价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