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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生产服务业处 时间:2022-12-29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7日


广州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作依据】

  为加强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5号)以及《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穗办〔2021〕10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遗产定义】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遗产,是指在广州市范围内形成的,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级工业遗存。

  广州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是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指作坊、车间、厂房、仓库、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铁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生产运输设备和生产教育设施、生活设施、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指商号、工艺流线、生产工艺知识、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厂志、历史影像、口述历史等工业文化内容。

  第三条【工作原则

  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认定、保护、利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管理架构】

  建立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协同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广州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统筹开展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工业遗产。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调查评估、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遗产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业遗产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依职责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工业遗产调查及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保护责任人】

  广州市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保护责任人确定具体保护要求。

  广州市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通过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认定标准】

  广州市工业遗产需有良好的保护利用工作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广州发展史、工业建设史或对外交流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与广州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与本行业在世界、中国、广东、广州的发端有紧密联系。

  (二)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在特定历史时期,生产工艺在该行业具备开创性、唯一性及濒危性。

  (三)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岭南地区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或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或体现了独特的工业、企业文化,是知名的老字号和老企业。

  第七条【普查与预先保护】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结合土地收储、城市更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开展工业遗产调查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工业遗存,可以告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完成工业遗产普查、调查评估工作或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具有保护价值的物项,经所有权人同意,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区人民政府应在确定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十日内跟所有权人确定具体保护要求,同时告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预先保护对象名单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抄送区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纳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区人民政府应指导协助所有权人对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派人员到现场指导保护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具有重要保护价值但尚未被认定的工业遗存,可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开展列入预先保护对象相关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认定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广泛征集线索及各区普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广州市工业遗产推荐名单,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工业遗产,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广州市工业遗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并授牌。

  广州市工业遗产也可采用自主申报的形式,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工业遗产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广州市工业遗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并授牌。工业遗产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信息共享】

  广州市工业遗产名单公布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广州市工业遗产及其保护责任人等信息抄送各区政府以及市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核心物项的保护管理】

  广州市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核心物项中的生产设施、设备宜以延续生产为主,无法延续生产的工艺流线等宜优先原址保护和展示,并做好登记建档和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

  不宜在原地保护的核心物项,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对于核心物项中的非物质遗存,宜采用文字、绘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完整地进行记录,并通过多种途径征集、收购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保护责任】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按规定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按规定明确专门部门或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申请提供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设置标志】

  广州市工业遗产认定后,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建立遗产档案】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广州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活化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建立档案动态维护机制,加强工业发展、工艺流程、建厂历史等资料的持续挖掘。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配合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工业遗产数据库。

  第十五条【名单和核心物项调整】

  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广州市工业遗产,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广州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保护责任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广州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广州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由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应急保障】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及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护广州市工业遗产安全。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按规定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应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利用原则】

  广州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传承和培育特色工业文化。

  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广州市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

  第十九条【支持发展】

  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广州市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改造建设】

  广州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以及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可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使工业遗产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在建筑内部增加使用面积或者调整楼层层高。

  核心物项改造建设不得改动主体框架或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应可通过拆除增加或者调整的部分予以恢复。

  对广州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进行修缮利用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结构形式、房屋使用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展览设施】

  鼓励依托广州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等公益设施,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在不影响核心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加强对广州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文化旅游】

  支持整合广州市工业遗产,打造广州工业遗产历史文化步径,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支持利用广州市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荣誉称号】

  产业园区在申报我市各类产业园区称号、荣誉时,若园区范围内包含经法定公布的工业遗产并制定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措施的,可作为加分项,优先考虑授予其各类称号或荣誉。

  第二十五条【业态提升】

  鼓励利用广州市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工业遗址公园、特色街区(小镇)、创新创业基地、研学基地,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出让出租】

  国有工业遗产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采用出租方式的,按规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

  第二十七条【交流教育】

  鼓励开展高端工业文化峰会、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鼓励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工业遗产研究,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鼓励教育部门利用广州市工业遗产开展教育研学活动,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等级评定】

  根据活化利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组织的完善程度,对广州市工业遗产进行分级评定,评定标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公布。

第五章 监督奖励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政府监督】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内广州市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奖励表彰】

  鼓励对于广州市工业遗产给予适当奖补;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广州市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法定保护名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办法解释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