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15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工业用地产业监管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广州将构建操作性强、松紧适度的工业用地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新增工业用地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明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和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
适用于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
《工作指引》首先明确了产业监管范围。《工作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协议出让、公开出让的普通工业用地(M1、M2、M3)的产业监管,仓储用地、划拨的普通工业用地可参照执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执行。新供应的工业用地须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纳入工业用地产业监管。
存量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其中:用地出让时已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土地竞买人需提供《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工作指引》明确了项目引进要求。新增工业用地应在项目引进时同步开展项目审查工作,存量工业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审批前开展项目审查工作。
《工作指引》明确,按照《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区工业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各区指定部门)牵头,会同各关联条件的相关部门填写《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并拟定《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具体包括6方面的内容:
1.项目的产业类别、税收产出率、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等关联条件,各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关联条件;
2.项目的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
3.开展投入产出监管评估的考核周期:包括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至5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等,明确每个评估考核周期需评估的关联条件、具体指标、相关标准以及违约处置办法;
4.用地主体提供评估考核关联条件和具体指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5.关联条件不达标的相关豁免条款;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工作指引》规定,各区指定部门就《广州市(XX区/园区)工业用地准入指标控制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与土地供应方案一并提交区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编制的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竞买人在报名竞买时需提供本方已签署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新增工业用地供应时,由各区指定部门签署土地竞得人前期提交的《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存量工业用地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由各区指定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审查通过的,按本指引规定由区指定部门与用地主体签订协议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或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
各区指定部门应在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后,会同本区其他相关部门制作工业用地产业监管数据库文件,按季度汇总分送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部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纳入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
受让主体应为用地主体的产业链合作伙伴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工业用地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规定。受让主体应为制造业企业用地主体的产业链合作伙伴。
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后的60%。单次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与已完成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面积之和,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在扣除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后的60%。
用地内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独立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产业用房按比例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或抵押。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时,各区指定部门应与受让主体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监管。
《工作指引》还明确,各区政府是工业用地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指定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约定的考核周期对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履约评估工作。
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
《工作指引》还明确了奖惩机制。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总体评估结果,实行自行退出、惩戒、奖励三类处理方式。
用地主体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在开、竣工阶段,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符合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情形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达产及以后阶段,经评估未履行《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按照约定要求由关联条件提出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履约评估。累计3年未达到要求的,按约定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各区可在《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明确,项目整改期间,可由各区指定部门选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处理:1. 用地主体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2. 按照《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用地主体补缴约定税收值与实际缴纳值之间的差额;3. 各区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各区政府可根据工业用地项目履约评估结果,在切实推进省、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对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
【南方+记者】李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