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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引(暂行)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1-12-29 字体: [大] [中] [小]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关于下放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的通知》(粤经贸技改[2008]537号)、《转发省经贸关于下放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穗经贸[2008]27号)。

  备案权限

  一、省经贸委
  1、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粤府[2005]120号文第6条规定的:(1)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3)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二、市经贸委
  市属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三、 区(县级市)经贸局
  区(县级市)属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办理程序

  一、通过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务公众网(http://www.gdet.gov.cn)、广州市经贸网()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1.144.19.76/jgb进入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二、企业注册
  企业通过系统将注册资料提交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三、备案申请
  根据备案权限,企业通过系统将备案资料提交相应的部门。
  四、备案证发放
  企业在网上获知备案证发放后凭以下书面原件资料,到备案证发放机关领取项目备案证原件。
  1、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2、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期限

  项目备案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对如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补充的材料;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内容

  1、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3、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4、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备案证变更

  一、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申请书(正式行文)1份;
  2、已出具的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变更申请表2份;
  4、重新填写备案申请表2份;
  5、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二、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备案证,应在原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同意后以变更函的形式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