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2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6年9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市对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进行调整。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218项、备案80项,省委托管理行政许可14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备案5项,按程序转报的行政许可29项,下放行政许可70项、备案12项,取消行政许可21项、备案9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市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原审批部门和承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承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需动态调整的,按照《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办法》依法调整。
附件: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2016年版)
附件
广州市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016年版)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保留的备案事项
三、省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省或部委委托管理的备案事项
五、按程序转报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下放的备案事项
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九、取消的备案事项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审批权限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5号)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28号)等相关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6年10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