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州市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二)
穗府〔201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有关政策和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在国家、省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税额标准下调至3—1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的50%左右,土地等级为五级,只划分为工业用地和非工业用地。落实执行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率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政府)
(二)按照省的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政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政府)
(四)按照省的规定,将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五)每年安排不少于333.33公顷(5000亩)用地指标专门支持工业项目,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25%,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三旧”改造土地及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纳入省、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分别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
(六)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七)可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政策,弹性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对于国家、省或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八)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通过绩效评估,原租赁企业可申请转为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各区政府)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九)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的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实行从1.5%下调至0.8%的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降低单位费率,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2020年之前从8%逐步降到6.5%左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十二)执行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八档差别基准费率政策,并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实施阶段性下调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十三)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降低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组织用电企业积极参加电力市场交易,增加交易电量规模,大工业用电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统一降低2.33分/千瓦时。落实省取消、降低部分随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规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1.4分/千瓦时),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18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0.21分/千瓦时。落实省关于将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降低3分/千瓦时、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性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的政策。落实省蓄冷电价政策,对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的电量试行蓄冷电价,采用峰期、平段、谷期电价的方式(比价为1.65∶1∶0.25),大幅降低蓄冷用户谷期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十四)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按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十五)在部分市属国有全资的高速公路路段(包括广河、广明、增从、新化快速等),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享受八五折优惠。实行时间以省审定的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十六)按省的规定,停止审批新的普通公路收费项目,取消广园东路二期及延长线公路收费。(责任单位:市交委、发展改革委)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补贴;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证券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含已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补贴;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10万元补贴,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局)
(十八)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我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从外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股份制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我市企业给予发行费用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财政局)
(十九)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政府)
(二十)提供便利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政府)
(二十一)进一步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推动有条件的区建设区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新设立和新增资的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区财政新增出资额40%的比例配资,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金融局,各区政府)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将投资项目立项涉及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等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在满足法定程序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1/4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编办、政务办,各区政府)
(二十三)落实对省权限范围内的1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4类工业产品实行“承诺许可”审批模式的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职能。(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政府)
(二十四)对已依法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的产业园区,其符合条件的入园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涉及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材料外,可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优化程序办理。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根据产业园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环保局)
(二十五)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服务收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责任单位:市编办、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二十六)及时修订我市与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发展特点和要求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二十七)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允许条件成熟产业园区内的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给骨干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园区产业链条。在全市范围内选取条件成熟的产业园区开展产权分割试点工作,并制订产权分割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完成后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更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二十八)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二十九)积极争取成为省支持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试点城市,加快完善用地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手续齐全的用地,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优化网上预约、现场取号双轨制服务,明确最长登记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委、城市更新局,各区政府)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三十)争取2017—2020年省财政资金对我市“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现有市、区科技、产业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对汽车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智能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军民融合等方向的制造业予以重点培育支持。对上述制造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中试、产业化、扩产增效、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三十一)采取股权投资、事中补助、事后奖补、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主要支持市重点工业投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含机器人)、设备更新、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服务型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骨干企业发展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十二)继续落实省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从项目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十三)将我市财政资金扶持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门槛从“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下调为“设备投资额15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各牵头单位(第一个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结合省的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省、市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该委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6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