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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09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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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受托管理机构遴选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保证相关遴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依采购合同约定对受托管理机构执行风险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政策宣导、监督管理、社会效益、满意度等事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考核。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违反《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穗金融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有权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负责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

  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专业的原则,根据“市场运作、专业管理”要求,面向全市公开进行。

  第五条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具有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风险补偿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相关管理经验;

  (二)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三)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受托管理机构遴选方法:

  (一)招标方式:由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主管部门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合法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公示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若时间地点已按法定程序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时间地点为准;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进行评审;招标人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审议确认,并向社会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六)中标通知:公示期届满后,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发布在招标公告对应的媒介,并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中标人按约定与招标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书。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投标文件至少应包含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操作规程。

  (二)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操作指引。

  (三)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平台系统建设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标人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即享有受托管理机构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及其系列配套制度。

  第九条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具体费用在采购协议中明确。

  第十条本细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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