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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6-09-29 字体: [大] [中] [小]

【政策原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6年我市出台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5号)的深化,进一步加快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政府部门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

政府信息共享是建设信息政府的重要内容,不仅对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与服务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也是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5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列为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将“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程”列为头号工程。

我市的政府信息共享工作起步较早,并且一直十分注重其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问题。2012年,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75号),从信息共享平台、信息采集、信息使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对我市政府信息共享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我市政府信息共享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规定实施四年以来,很多共享参与部门希望政府信息共享制度能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如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往往有多个部门采集,如何实现数据来源的唯一性?依职能采集应当如何判断?通过实施细则给行政机关共享相关政务信息提供更为直接的依据就显得十分必要。

本《实施细则》旨在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1)政府信息共享中的数据质量,和共享频率最高的自然人基础信息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的准确性问题;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求共享相关信息的法定依据问题。

(3)部门对能否获取其他部门信息的不确定性、时间不可预见性,即“信息孤岛”的问题。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共享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全国层面尚无统一立法规范。《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首先是《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除此之外,广州市13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12〕公告第9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编办、工业与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也是重要参考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分别是“总则”、“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目录”、“政府信息共享程序”、“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该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主体和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具体列举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责任主体,并对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非基础信息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作出了概括规定。

第三章“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和目录”,规定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标准,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编制和更新程序。

第四章“政府信息共享程序”,规定市区两级信息共享平台的分工,初次接入平台的程序,对目录内信息共享需求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对目录外信息的协商共享程序,以及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序。

第五章“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信息共享的技术安全和保密协议等措施,信息共享情况的汇总与通报,建立信息共享绩效考核指标,并明确了信息共享须作为信息系统建设和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规定了信息共享的异议核查、争议处理等程序,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同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参照本细则,以及文件的生效时间与有效期。

三、《实施细则》优化了基础信息的采集流程

《实施细则》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包括户籍、婚姻、出生死亡、企业和个体户等16类基础信息的责任提供部门,使“一数一源”落到实处,其他部门可不再重复采集这16类信息,在具体行政事项办理过程中将以这些部门的信息为基准,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可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不用重复填表、重复提交信息,不用为一件事反复跑几个部门盖章或者证明,最大限度地避免要求群众证明“我妈是我妈”这样的不合理现象,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为法治政府和“信息惠民”铺设扎实、可靠的通道。

四、《实施细则》着力保护公民隐私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其履行法定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公众发布或向其他部门转让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府信息;非经法定授权,不得利用共享政府信息牟利。这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隐私,避免信息的滥用。让部门用着顺心,市民用着省心。

五、《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信息共享的争议解决办法

《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他部门的共享需求,如信息提供部门不按期答复或答复不予共享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对仍有争议的共享申请,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联合会审,会审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以书面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经市政府审议决定应当共享的申请,信息提供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使得信息共享协调不再流于形式、投诉无门,最大限度减少部门利益对信息共享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