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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信息来源:投资与合作处 时间:2020-04-14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十五条>相关政策支持指引的通知》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相关奖励资金扶持力度,现发布《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奖励项目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式

  普惠性事后奖励。

  二、项目申报的基础性要求

  (一)本通知所有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

  (二)本通知所有的奖励均为普惠性事后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获得支持。已享受同类型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三)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三、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组织核实后向我局推荐。

  (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2020年3月20日前,将口罩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项目和熔喷布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项目推荐函及一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投资与合作处)。

  (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2020年5月8日前,将熔喷布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和口罩、防护服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购置奖励项目推荐函及一份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我局(投资与合作处)。

  四、其他工作要求

  我局为应对疫情防控已出台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十五条>相关政策支持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继续按照原条款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陈文、王宇轩,电话:83123959、83123941)

  

  附件

  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口罩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

  (一)支持对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口罩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支持内容

  对截至3月5日,口罩生产企业较2月21日新增日产量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对于日产量新增500万只以上(含500万)的企业,每家奖励500万元;对于日产量新增400-500万只(含400万)的企业,每家奖励400万元;对于日产量新增300-400万只(含300万)的企业,每家奖励300万元;对于日产量新增200-300万只(含200万)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对于日产量新增100-200万只(含100万)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四)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1、附件5),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统一推荐。

  (五)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13日。

  二、熔喷布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

  (一)支持对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熔喷布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支持内容

  对截至3月2日,熔喷布生产企业较1月23日新增日产量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对于日产量新增5吨以上(含5吨)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日产量新增3-5吨(含3吨)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日产量新增1-3吨(含1吨)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四)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2、附件5),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统一推荐。

  (五)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13日。

  三、熔喷布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奖励

  (一)支持对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熔喷布生产企业。

  (二)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支持内容

  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新购置,且在4月20日前新安装使用设备并形成实际产量的熔喷布生产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3、附件4、附件5),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统一推荐。奖励资金申请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设备投资额不设门槛,不需企业提前进行项目备案及纳统。技术改造奖励涉及的设备投资额以实际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1月10日-3月31日内。

  (五)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四、口罩、防护服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购置奖励

  (一)支持对象

  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形成实际检验检测能力的口罩、防护服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支持方式

  经申报核准后,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

  (三)支持内容

  对在1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新购置,且在4月20日前新安装使用设备并形成实际检验检测能力的口罩、防护服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3、附件4、附件5),经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统一推荐。奖励涉及的设备投资额以实际形成实际检验检测能力的设备购置发票核定,发票日期须在1月10日-3月31日内。

  (五)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附件: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进一步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奖励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1.口罩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申报表.xls

     2.熔喷布生产企业新增产量奖励申报表.xls

     3.奖励申报表.xlsx

     4.设备购置情况明细表.doc

     5.承诺书.doc


    

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