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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36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时间:2023-08-22 字体: [大] [中] [小]

陈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提案》(第3036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水务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进行了电话、微信沟通,经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政策引领与落实。一是制定印发《广州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建设,畅通回收处置渠道,加快构建“源头落实产生者责任,收集转移过程严格监管,加强末端无害化处置”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体系;推动新建纯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项目时,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网络。督促广汽集团、东风日产、北汽(广州)、小鹏汽车等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网络;督促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和维修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回收台账,将废旧电池交给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处置。二是做好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做好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两大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常态化管理制度,取消无法律依据和不必要的受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加强技术指导,实现环评审批事项就近办理,打造审批“高速公路”,压缩环评审批事项办理时间至3个工作日。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共办理相关环评审批项目8个,其中新能源汽车生产项目7个、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项目1个。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回收利用体系。一是推动建设广州市动力电池回收试点示范中心。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广汽集团等汽车生产企业规范网点运营管理。2023年6月,优湃能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成功创建广东省动力电池区域回收试点示范中心。目前,我市共有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302个,数量居全省第一,回收网点覆盖了除越秀区外的10个区,基本实现了回收网点的全城覆盖。二是打造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基地。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推动优湃能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上下游龙头企业合作,布局回收网络及综合利用产业链,建成年产能2000套梯次电池的电池修复及再生利用项目,并预留年产能2万台/年的场地。推动广州环投集团、广州公交集团及深圳恒创成立合资公司, 在番禺区投资4亿元建设年回收处理能力达1.5万吨的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产品用于储能、备能、充换电等领域,促进我市汽车产业强链补链。三是推动龙头企业布局回收利用产业链。积极推动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广东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动力电池相关企业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布局回收利用产业链。截至目前,我市有省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4家。截至2023年6月,已推动广汽集团、东风本田、北汽(广州)、小鹏汽车在全国设立了671个、456个、41个、54个回收点,总计1222个,占全国总数的8.5%(全国1.44万个)。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示范项目建设。一是依法落实税收优惠。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氢氧化锂、磷酸铁锂)资源回收的,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后,退税比例可达50%。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综合利用废旧电池生产金属(含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满足相应技术标准,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环境保护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额,免征环境保护税。二是建设示范试点项目。自2021年起,我市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了“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项目专题”,支持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2021年,奖励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电池修复及再生利用项目309万元。

  (四)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加强监管。一是做好溯源管理。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的要求,我市积极指导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做好回收、溯源等相关工作,在“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二是加强政策宣贯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执法。加强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范畴,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2022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开展“双随机”执法任务3000余宗,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00余宗。

  (五)加强规范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一是规范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结合回收拆解企业重新资质认定工作,会同属地行业社会组织,指导督促我市6家回收拆解企业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从场地、设备设施、人员、消防安全、环保工作、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逐项进行规范,于2023年3月1日前完成重新资质认定。二是规范回收拆解场地监控。组织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报废机动回收、存储、拆解、固体废物储存及处置等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三是规范回收拆解行为。督促回收拆解企业核验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如实录入“汽车流通系统”,上传拆解前、拆解后照片。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不得拆解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机动车。四是规范“五大总成”和回用件管理。督促回收拆解企业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汽车流通系统”。推动“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通过“汽车流通信息”出售给再制造企业,并按规定编码;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破坏后交售给冶炼企业或者破碎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可继续使用零部件的,应当标明“报废车回用件”。如违反规定,依法查处。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市将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署,吸收采纳政协委员意见,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一是推动共性标准规范研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组织行业龙头企业及重点研究机构,突出重点领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技专项,在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材料科学与技术等领域突破制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发展的瓶颈。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回收体系标准进行网点建设,提升回收网点服务能力。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对电动汽车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进行宣传推广,引导报废动力电池通过正规渠道回收。

  二是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优湃能源、环投恒创等项目建设,打造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基地。督促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企业等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按照工信部溯源管理以及《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督促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并在平台上传溯源信息。

  三是继续发挥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建设示范项目。鼓励相关企业开展相关项目建设,申报专项资金扶持,加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废旧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投入,积极转化技术成果。支持行业企业与物流、电网等多领域企业合作,将梯次利用电池应用于基站备电、储能、低速车、智慧灯杆等领域,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试点示范项目。

  四是加强监管,落实生产者回收利用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等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督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

  感谢政协委员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2日

  (联系人:李伯准,联系电话:8312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