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试点工作申报对象及条件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试点单位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等三类主体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推荐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