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根据现行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样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同时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提出新的要求,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由不低于80km提高至不低于1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维持要求不低于50km(工况法)或不低于70km(等速法),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由不低于150km提高至不低于300km。还要求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应该不低于100km/h。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大洋网 记者 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