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协助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的函》(粤民营函〔2011〕12号,见附件)要求,请各区、县级市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向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推荐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和业绩、诚信守法的优秀民营企业成为会员;积极推荐本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组织能力的社团组织成为团体会员。
请组织有意愿入会的民营企业、社团填写会员申请表(电子版可在“广州经贸信息网”www.gzii.gov.cn下载),于7月12日前(含电子版)报送我局(综合协调处)。
附件: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关于协助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的函》(粤民营函〔2011〕12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陈瑜,电话:83123932,传真:83123925,电子邮箱:chenyu@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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