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现开展申报机电和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受理工作(评审均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请按要求(见附件)将评审材料于9月30日前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经贸委窗口。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联系人:张晓霞、申永红;联系电话:38920460、83123873)
2011年申报机电和经济专业高级技术
资格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申报及审核方式
2011年我市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方式。凡申报机电、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及单位请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http://www.hrsssgz.gov.cn)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扫描上传“证书、证明材料”,其他材料暂不要求上传。
为保证公平、公正、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成果、学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请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报专业、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在“职称业务申报与评审系统”录入个人申报信息,生成和打印表格,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交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面试答辩专业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703号),在去年高级经济师评审开展面试答辩的基础上,增加机电高级工程师开展面试答辩评审,请申报人按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2010〕87号)做好准备。
对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委托评审的,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材料须由主管部门先送到市人社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审核同意后,再送我委政务窗口。
二、评审依据
今年机电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分别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有关规定。同时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请登录广州经贸信息网(http://www.gzii.gov.cn)查询职称评审指南和有关文件。
三、资历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按规定的条件、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三)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和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截止于2011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论文要求公开发表在有“CN”或“ISSN”刊号的刊物,数量以《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3号)规定的论文篇数为准。
(三)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所在区(县级市)部门,或通过人事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中心,也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审核。广州市物流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工艺美术协会的民营会员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按有关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法人单位审核后,通过协会复审后报送。
四、外语条件要求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规定。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六、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一)持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如属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需提供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程序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籍不在我市,申报人需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程序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如组织调动的人员,需提供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籍不在我市,需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用。
七、两个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岗位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八、实行“双公示制度”
申报人所在单位务必在申报前按规定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并在评审结束后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必须在单位网站和张贴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社保凭证要求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有多个单位工作经历的可显示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十、送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评审表一)1式1份(粘贴在材料袋封面上),左上角必须填写主管单位的名称。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表二)1式1份,(装订),封面左上角填写主管单位的名称。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性提供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所在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部门登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审核申报人信息后,在系统相应意见栏中录入单位评价意见,在申报人提交的纸质表格上加具相同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得改变表的结构)。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评审表三)1式2份(A3纸单面印制)。单位评价意见必须与评审表二中意见一致,并加盖公章(请将A3表、评审表四的评审信息录入表和评审表七的相片页材料装入一个大信封内,信封上填写申报人姓名、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专业)。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评审表四)1式1份。
5、《证书、证明材料》(评审表五)1式1份
①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②现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③任职资历证明或聘书复印件1份;
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如属免考或降低分数者应注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合格证》(2005年开始为成绩通知书)原件,如属免考或降低分数者应注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⑥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申报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证明的原件各1份。
⑦申报人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⑧申报两个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成果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6、《业绩、成果材料》(评审表六)1式1份,制作目录,并按目录装订。
①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成果、业绩证明材料、鉴定证书、奖励证书、业绩证书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
②任现职以来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的原件(本人为第一作者)及论文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和正文(申报人所写部分)的复印件,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工作单位加具核实意见);
③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报告1式1份(约3000字),工作单位加具核实意见。
7、《贴资格证相片页》(评审表七)1式1份(粘贴大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评审表九)1式1份。
10、单位统一报送的需提交《申报人基本情况一览表》1式1份(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审”专栏“表格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11、正确写好寄回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的信封两个(详细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用于邮寄评审结果通知、公示函及领证、清退材料通知。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申报人按规定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后一律不得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2、申报人在录入信息前须认真阅读注释,严格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写各项信息。
3、评审材料要装在不易破损的硬纸档案袋内,档案袋正面左上角须填写主管单位名称,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4、所有复印件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小组或人事部门核实,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5、“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内专业技术工作的考核,要与聘书的聘任年限相符。若考核年限超过5年的只填写近5年的考核结果,聘用期满的当年只填写聘用期满考核,不需填写该年度考核。
6、“单位公章”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除有特殊规定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外,其他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是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并非部门领导(要求亲笔签名)。
7、凡提交的“学历证明”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毕业证明书、修业证书、专业证书等为无效学历证明(1988年至1990年期间,经省高教局批准,统一计划、统一考试招生的教学班,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除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结业证书比照降低一个国民教育序列等级对待。
8、凡不如实、客观、按政策规定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前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后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十一、评审费用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每人收取答辩费140元。
十二、报送材料时间
时间:8月22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五下午13:00-15:00)
十三、报送材料地址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经贸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乘地铁3号、5号线可到达,B1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