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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活动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1〕166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11-07 06: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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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广州市委、市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07〕117号),为深入推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在全市树立典范,推广经验,以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氛围,推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省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本市的企业,在本市以及区、县级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二、评审考察时间和条件

  (一)评审考察起止时间:2010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

  (二)评审条件:符合《广州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见附件1)。

  三、评审办法

  (一)申报

  1、申报点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向所属的主管局或集团公司申报。

  (2)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向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市台湾同胞投资协会申报。

  (3)省属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部队所属及控股的驻本市的企业向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区、县级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申报。

  (4)区、县级市属各类企业向所属的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申报。

  (5)申报AAA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上申报点进行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办)申报。

  2、申报步骤

  (1)参评企业凭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6)向有关申报点申报。申报截止时间:10月25日。

  (2)各申报点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新参评企业。推荐时间:10月26日—11月15日。

  (二)评审

  1、A级、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

  各申报点会同同级工会对参评企业组织考核评分,根据评分情况,确定A级、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推荐名单后,于11月15日前,双方联署盖章报市三方会议审定通过。

  2、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

  (1)由各申报点根据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在申报企业中评选,向市三方会议办推荐。

  (2)市三方会议办对申报和被推荐参评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考核企业名单。

  (3)市三方会议办分设若干考评工作组,对参评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评分,根据考评分数提出考评意见。

  (4)市三方会议办在综合各考评工作组意见基础上初步拟定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提交市三方会议审定通过。

  (三)公示

  市三方会议在确定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前,将初定名单在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四)命名

  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会议分别授予不同级别的“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授牌。

  (五)公布

  市三方会议办在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

  四、原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

  “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实行年度复核制。原已获得“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单位,如不申报参评更高级别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申请复核。A级、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向所属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申请复核,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向市三方会议办申请复核。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经复核审查后,拟定通过复核企业名单,报市三方会议审定通过。

  申请复核截止时间:10月25日。

  市、区、县级市三方会议办复核审查时间:10月26日—11月15日。

  市三方会议在审定保留申请复核企业的荣誉称号前,在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没有出现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三方会议在上述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保留荣誉称号的单位名单,并授牌。

  五、管理和监督

  (一)对获得“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劳动监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出具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诚信证明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提供服务方便;经贸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在技术改造、企业与企业家评先、劳模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和考虑。

  (二)获得奖项的单位,如经举报投诉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查实,有重复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经市三方会议审定,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并通过市政府信息网、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市总工会公众网、市企业联合会网、市工商业联合会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申报评审。

  六、组织领导

  评审工作在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市三方会议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审活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方会议办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蔡素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318409;

  吕瑾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318450;

  黄江夏(广州市总工会) 83188131;

  韩帮华(广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83507262;

  刘媛珍(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8619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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