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48号)要求,现就做好相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业[2010]37号,下称37号文)第二、七、八条规定。
二、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37号文第十条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公共服务平台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在审查汇总后推荐报送我局。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有关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参加示范平台申请的单位必须按37号文第九条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请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于11月22日前报送我局。市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我局。
三、其他
37号文(包含有关表格)可在市经贸网(
www.gzii.gov.cn)下载。
附件:《关于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48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张威,联系电话:83123930,传真:83123930,电子信箱:
jmwzxj@gz.gov.cn)
附件:
关于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48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