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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赴外省高等院校招聘2016届高校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5〕1608号
来源:中小处 发布时间:2015-08-24 0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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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引进各类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有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我局定于2015年10月组织有关单位赴外省高等院校开展2015年秋季招聘活动,招聘2016届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形式及行程安排
  (一)本次活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负责外省重点高校联系、招聘会实施等有关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确定招聘职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决定聘用等事项。
  (二)在本次活动中将首次推出广州市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优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服务平台,统一汇总招聘计划、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实施地点定在武汉大学。在武汉大学开展政策宣讲、现场报名和考试服务,在现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框架下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实现“当地报名、当地考试、当地体检、当场签约”(具体内容和程序详见《广州市事业单位2015年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实施方案》,附件3),希望广大事业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三)本次招聘以行业专场为主,分别前往8个城市:A.北京;B. 天津;C. 西安;D. 成都;E. 武汉;F. 长沙;G. 长春;H. 上海。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招聘需要及工作安排,选择相应的城市和线路。
  二、招聘方法及相关服务
  (一)招聘信息在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专栏公开发布;
  (二)选择当地重点高校举办招聘会,分别在当地高校发布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召开招聘活动系列宣讲会;
  (三)2015年广州市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分三个阶段:一是宣讲报名阶段,由市高指中心牵头组织赴武汉大学开展现场政策宣讲,进行现场报名,时间暂定10月23-24日;二是笔试面试阶段,根据报名情况,由南方人才测评中心牵头另择时间赴武汉大学组织笔试、面试,时间暂定11月21-22日;三是手续办理阶段,由有关主管部门、区人社局牵头安排体检、考察、公示及办理增人手续等,时间和地点由有关主管部门、区人社局确定。
  (四)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可为各单位提供办理接收毕业生相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包括:咨询、申报、入户、转档、人事代理等。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优才计划”的事业单位需填写《广州市2015年度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岗位需求表》和《广州市2015年度事业单位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3),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区人社局于9月3日前汇总至市高指中心。其他用人单位需填写《赴外省高等院校招聘2016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回执》(见附件2)于9月10日前传真、交换或发邮件至市高指中心。上述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二)本次招聘活动整体宣传、推介会、场地费用、摊位费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承担。各招聘单位的食、住、行等由市高指中心统一安排,费用由招聘单位承担。
  四、联系方式
  (一)现场招聘会报名(市高指中心)
  郑  珺  85595102、13825061691  QQ:510988658
  许  健  85596007、13922186077  QQ: 1655254
  林喜平  85593011、13500010160  QQ:3503861
  赖  飞  85595887、13332839166  QQ: 597067670
  叶小慧  85598910、13922286016  QQ: 956597161
  张  倩  85598770、15813310170  QQ: 144239568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9楼
      传真电话:85596419   E-mail:gzwszp@126.com
  (二)“优才计划”考试咨询(南方人才测评中心):
  李占明  85595138、18922198301
  马  迪  83633359、18922198020
  (三)“优才计划”政策咨询(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彭伟基  83126121、13798153568,传真:83349424
  
  附件:1. 组织赴外省高等院校招聘2016届高校毕业生工作安排
  2. 赴外省高等院校招聘2016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回执
  3.广州市事业单位2015年校园招聘“优才计划”实施方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1日
附件:
穗人社函[2015]1608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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