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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来源:市中小企业局 发布时间:2017-07-25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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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中小企函〔2017〕7号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7〕19号,见附件1)的要求,现就我市组织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推荐单位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3)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1.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4)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2.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推荐单位须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每个区限推荐1个平台。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须按《管理办法》要求填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和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正式行文上报。

(三)其他要求:请各区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并于7月28日(星期五)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电子文档光盘),报送我局(技术、融资类送创新服务处,其他类送服务体系建设处),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发至jmwzxj@gz.gov.cn,逾期将不予受理。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粤中小企函〔2017〕19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度国家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7〕398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广州市中小企业局

2017年7月21日

(联系人:服务体系建设处,陈瑜,电话:83123932;创新服务处:陈雪薇,电话:83123826,电子邮箱:jmwzxj@gz.gov.cn)

附件1-3文件.pdf

汇总表.xls

申请报告.xls

推荐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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