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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1-03-17 0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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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精神,我局将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7号)的有关内容,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认定依据
  (一)申报对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具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功能:
  1、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5、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技术支持等辅导和服务。
  6、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7、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8、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4、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转移园、工业园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7、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三)认定依据:认定工作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执行。
    二、申报程序及确认
  (一)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各地服务平台向本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全市性行业协会和市有关单位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
  (二)确认程序: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平台候选名单;必要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平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经社会公示无误后发文公布确认。
  (三)我市已被列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平台,经自愿申请并通过市中小企业局核实后,可直接列为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三、示范平台管理
  (一)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届时另行通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示范平台称号: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4.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5.连续一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二)各区、县级市中小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各示范平台单位联系沟通,定期了解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按年度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平台运营情况;市属单位按年度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
  (三)项目支持。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市中小企业局授予“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荣誉称号。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优先申报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必须按附件(可下载)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每年认定一次,请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包括电子版)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局。市有关单位按上述有关要求直接报送我局。(省37号文及附件1-7可上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通知”栏目中查找。)
  
  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3.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情况汇总表
       4.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5.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设施、软件、仪器设备清单
       6.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7.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麦洪辉,联系电话:83123928;传真:83123925;电子邮箱:maihh@gz.gov.cn)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中小企业△  项目  通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9日印发
附件: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资料.doc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_情况汇总表.xls
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xls
附件5-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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